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皖食药监办[2010]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餐饮服务环节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严格控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三条 餐饮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置、后勤保障三个具体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稽查科人员为主,食品安全监察科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二)处置组:由食品安全监察科和食品药品监督所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迅速控制事态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以办公室为主,财务科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积极参与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Ⅰ级);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Ⅱ级);
3、造成伤害人数在1~2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Ⅲ级)。
第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义务。
(二) 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三)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接到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分析,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四)区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经核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按规定向市局和区政府报告。
(五) 根据事故的发展势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性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阶段性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性报告应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置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九条 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局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条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将事故发生发展及事态控制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同时将事故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内容
第十一条 现场控制。 区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处置组人员和事故所在地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赶赴现场,采取行政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后,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3、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证据。
第十三条 现场判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第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局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要做到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 区局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带班。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事后处理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整理相关材料并撰写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对造成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立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