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9 03:48:13  浏览次数:809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本标准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一、建站位置

  (一)生鲜乳收购站应依照所在行政区域内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设立,符合自治区及行政区域内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交通运输较为便利的地方,便于运输鲜奶、废弃物。生鲜乳收购站应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便于防疫、减少噪音污染。生鲜乳收购站应远离各类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三)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方。

  (四)生鲜乳收购站位置应选择在居民点的下风处,保持一定距离;小区或牧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奶牛饲养、活动场地主导风向的上游;但不宜选在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下风处或附近。

  (五)养殖场(小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

  (六)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建在发生过疫病的疫区或正在发生疫病的疫区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地区。

  (七)生鲜乳收购站不得建在法律法规禁止畜禽饲养区域内。

  二、基础设施

  (一)功能布局

  1.生鲜乳收购站周边3米硬化,10米之内的环境卫生能得到良好控制,无牛粪堆积及污水的排放。

  2.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生鲜乳收购站,水井周围3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以免污染水源。

  3.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清洗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消毒间、更衣室、办公室、库房以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4.清洗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清洗消毒工作。

  5.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温控设施。

  6.奶牛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通道栏杆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7.挤奶厅的下水道应保持通畅,并安装便于清洗的防返味装置。

  8.贮奶间应通风、防尘,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贮奶罐的开启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应保留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至少保留6个月,以备检查。

  9.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供配电、真空泵、冷却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10.生鲜乳收购站应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有排水良好的、便于运输车行驶的硬质地面与贮奶间相连接。

  11.应有独立的清洗间,并内设地漏,保证污水排放。

  (二)土建工程

  1.建筑结构应为砖瓦墙体,建议采用拱形或双坡型屋顶。日收奶量在3吨以下的生鲜乳收购站,挤奶厅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3吨以上的不得低于400平方米。

  2.墙体要求坚固结实、防水、防火;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隔热性能;可采用带防水的玻璃丝棉作为墙体中间的绝缘材料或采用砖石墙;内部墙壁应有瓷砖墙裙或彩钢板进行粘贴,高度不得低于1.5 米,便于清洗和消毒。

  3.顶棚要求坚固耐用,防水、防火、隔热保温,建议采用铝塑板材质扣板或彩钢结构。

  4.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耐压材料,设一个或多个排水口,防止积水。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

  5.走道宽度一般不小于1.8米,具有2%—3%的坡度。

  6.粪尿沟应有两条,宽度一般不小于30厘米,5%的坡度。

  7.地漏应设计成明沟,保证污水能够及时排放,且要求冬季防冻,深度不低于1.2米。

  8.牛栏材质为钢铁结构,高1.25—1.3米,牛栏涂防锈漆。

  三、机械设备

  (一)生鲜乳收购站挤奶台可采取中置式、鱼骨式、并列式和转盘挤奶方式。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配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低温运输以及发电机、热水器(锅炉)等配套设备。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还应有机械挤奶设备。设备选型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贮奶罐应采用光滑、非吸湿性、抗腐蚀、无毒的材料制成,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毫米,密封良好,内设搅拌装置。

  (四)生鲜乳运输罐应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

  (五)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用于收集生鲜乳的管道及相关部件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

  (六)应配置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发电机,并有相应的防护装置。

  (七)应配置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锅炉,锅炉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八)冬季挤奶厅应配置取暖的设备,如暖风炉、暖气等。

  四、仪器设备

  (一)应有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二)应有用于存放分户留样和储(运)奶罐混合样及检测药品的冰箱等冷藏设备。

  五、配套设备

  (一)应有用于挤奶前的洗手、消毒设施,材质可为不锈钢、塑料盆,也可为流动水水池。

  (二)应有用于存放生鲜乳收购站相关记录的档案柜。

  (三)其他需要配备清洗物品应包括,如:高压水枪、挤奶器具清洗工具、毛巾专用洗衣机、擦拭乳头的一次性纸巾或一牛一巾、专用挤奶设备清洗液、消毒器具、消毒药以及防虫、防蝇、防鼠等装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