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本标准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一、制度建设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留样制度、标识制度、质量安全制度、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监督员制度、生鲜乳营运交验管理制度等。
二、留样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和贮奶罐混合样留样制度,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至少应保存到本批次生鲜乳经乳品加工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处理。必要时保留48小时以上。
(二)生鲜乳运输车达到乳品加工企业后,由乳品加工企业对运奶罐进行抽样留样,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采样过程及留存样品封存由企业抽样人员、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认可。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250毫升。一份作为加工企业检验样品,其余二份作为生鲜乳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样品。样品应由乳品加工企业对留样保留15天以上。
三、标识制度
(一)制冷罐、冷藏柜、档案柜、消毒柜等均应设置标识。
(二)应有牛奶、清洗水走向标识及电线线路标识。
(三)对主要区域进行标识,应设置挤奶区、制冷区、机房、库房、异常乳隔离区、药浴摆放区、化学药品存放区、清洗用具区、洗手消毒区。所有物品应在相应的区域内,且摆放有序整齐。
(四)应在配电柜、锅炉房设置安全标识。
四、质量安全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的顶棚、地面、玻璃、挤奶设备以及收奶设备没有破损。与牛奶直接接触塑料部件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材质。
(二)生鲜乳收购站内应配置定量容器进行清洗液、消毒液的配置。
(三)与牛奶直接接触的管路、储存、运输容器具必须为食品级不锈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生鲜乳收购站设备各管路、罐口以及其他暴露的接口处需进行包裹,以防止虫、蝇、鼠等进入设备造成污染。
(五)生鲜乳收购站所有电动机必须有防护装置。
(六)生鲜乳收购站所有电线必须穿管,配给电符合安全要求。
(七)生鲜乳收购站应配备与生产所需功率相匹配的发电机,并配备独立的发电机房。
五、卫生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必须专人挤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上工作帽。要洗净双手,并经紫外线消毒。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工作帽必须每天消毒。
(二)生鲜乳在挤奶、冷却、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相对密闭条件下操作,不得与有毒、有害、挥发性物质接触。生鲜乳运输罐在起运前应加铅封,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
(三)挤奶结束后,应对挤奶厅地面、墙壁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四)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有防鼠防害虫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并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注意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
(五)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使用的消毒药品不应存放在制冷间、挤奶厅等易造成生鲜乳直接或间接污染的位置。
(六)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应用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生鲜乳收购站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
六、购销台帐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留2年。
(二)生鲜乳收购记录应载明收购站名称、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地点。
(三)生鲜乳销售记录应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及准运证明、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
(四)生鲜乳收购站做生鲜乳检测记录应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七、上岗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身份。工作人员及挤奶工必须参加标准化管理知识培训,经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生鲜乳收购站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工作。
(三)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者应熟悉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四)生鲜乳收购站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质量安全观念。
(五)生鲜乳收购企业应对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检验检测技术。
八、乳品加工企业驻站监管员制度
(一)驻站监管员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检测、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驻站监管员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检测、销售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三)驻站监管员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各项纪录,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四)驻站监管员应做好国家、自治区以及各级地方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九、部门管理责任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检测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的过程中存在生鲜乳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举报后,应当对生鲜乳及时封存、送检。经检测确定生鲜乳被污染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导致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