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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召回食品须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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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8 13:40:00  来源:卫生法制网  浏览次数:1178
核心提示:北京市食品办新闻发言人唐云华告诉记者,对食品进行全过程追溯,就是为了及时把不安全食品拦在市场之外。今后,食品办指挥系统将绑定企业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手机,及时将不安全食品的预警信息发送到手机上,以便将不安全食品及时下架。

  北京市食品办新闻发言人唐云华告诉记者,对食品进行全过程追溯,就是为了及时把不安全食品拦在市场之外。今后,食品办指挥系统将绑定企业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手机,及时将不安全食品的预警信息发送到手机上,以便将不安全食品及时下架。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1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大多数商家会将问题食品退还给生产厂家。“凡是退回厂家的不合格食品,我们已提前要求属地执法人员进行当场监督销毁。”记者随后从质监部门证实,“今后,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质监人员将当场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标签: 预警 追溯 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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