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该《预案》要求,认真制订或修订本单位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应急预案实施手册,并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应急处置演练,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处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全力做好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及时上报市局食品处。
附件: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突发事件”),使食品生产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处于可控状态,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危害,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监管职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或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以及通过政务督查、日常监管、媒体曝光等形式突然暴露出来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危及人身健康,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是指食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由于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性事件。按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分为五级:Ⅰ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Ⅲ级(较大)事件、Ⅳ(一般)事件和Ⅴ级(较小)事件。
(一)特别重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Ⅰ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1)事件已经对全国大部分省份造成严重危害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生产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Ⅱ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1、事件已经对本市甚至全省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向全国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病例;
(3)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导致伤害和死亡,社会影响严重的。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本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三)较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Ⅲ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1、事件已经对本市和其他地市造成危害,并有进一步向全省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没出现人员死亡的;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
3、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可能导致伤害和死亡,社会影响较严重的。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食品生产突发事件(Ⅳ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1、事件已经对本市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造成危害,并有进一步向全市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存在威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较小食品生产突发事件(Ⅴ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小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1)事件已经对本市1个县(市、区)的2个以上乡镇造成直接危害,可能存在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对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4)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不定级事件是指Ⅴ级以下情形的食品生产突发事件,不列入分级,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分类及应急处理措施。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应对全市性食品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工作。各县(市)、区局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地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工作。
3、快速反应,长效监管。针对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局迅速组织,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处置及时,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同时,对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完善长效监管措施,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生产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对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紧急处置水平。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局成立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见附表2),市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2)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件重要信息的上报和批准发布;
(4)审议批准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完成市政府或省局交办的有关任务。
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和直属二级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处、办公室、监督处、监察室、标准处、稽查大队、检测中心(其职责分工见附表3)。
市局应急办的职责是:
(1)负责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送有关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2)承办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3)建立并完善局系统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4)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5)向市政府、省局、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向食品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任务。
三、县(市)、区局食品突发事件指挥部及职责
各县(市)、区局要成立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各自管理范围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备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并实施应急处置,报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责任人暨联系人名单见附表4。
(三)分析预警
一、信息收集
1、信息分类与来源
本预案所称信息是指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消费、流通等其他环节,但有可能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有关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信息。
(1)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市局或相关部门发布的;
(2)市政府、省局等上级机关交办的;
(3)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的,以及外部门移送、下级单位报告或举报投诉等获知的;
(4)各类媒体或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披露、曝光及发布的;
(5)各单位日常监管获得的;
(6)由生产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7)其它途径获得的。
2、信息接报
(1)得到上述信息的县(市)、区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应视情况启动本单位预案,并向市局报告;市局得到上述信息,市局应急办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知信息所指地县(市)、区局等相关单位,并视情向市政府、省局报告。
(2)应急办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收信息,并做好受理登记工作(附表7),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应急办主任和分管领导。
3、先期处置
接报的信息直接指向或可能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时,事发当地质监部门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见附表9),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搜集证据,第一时间实施控制,达到迅速控制事态,及时开展救护,尽早查明原因,提供决策依据,减少事件损失的目的。当地质监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据本预案事件分级,在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迅速作出初次报告,1小时内报告至市局应急办;并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市局视情上报市政府、省局及相关部门。
二、危害评估
1、评估内容与结果
(1)市局应急办的登记受理的信息;
(2)根据事发地的县(市)、区局及先期处置的情况(初次报告)的内容;
(3)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根据上述内容市局应急办及时组织专家指导组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形成专家分析评估报告(附表8),确定是否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信息报告
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应对举措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三、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生产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本预案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可能发生较小(Ⅴ级)或不定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发布灰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发布一般(Ⅳ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Ⅴ级或不定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时由县(市)、区局报市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Ⅳ级、Ⅲ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市局应急办在对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预警级别后,应立即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并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必要时,向市政府、省局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经批准后,应在12小时内向全市系统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并启动快速反应应急处置预案;Ⅱ级、Ⅰ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级别由省局发布实施。
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内容应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涉及的地区)、风险的大小和严重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风险预警的发布、调整、解除,由市局统一部署。必要时可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刊、电话或信息网络等传播渠道,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信息。对已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市局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经进一步地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等级。
按照预警发布范围的不同设置以下两类预警:
内部预警:需要通过有效调动系统内部的人力、物力资源,及时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其它不适合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系统内部发布食品安全预警。
社会预警:对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和消费者广泛关注的,应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
对市政府、省局或相关部门已发布风险预警的,不再进行风险分级,直接进行分析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反应。
四、报告时限及要求
(一)事件报告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事件发生信息的各县(市)、区局立即以《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单》(附表10)形式报告市局应急办,应急办立即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市局接到事件发生信息,在报告市局领导小组的同时,通知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局等相关单位,并视情向市政府、省局报告。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报告的主体、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附表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报告单位:各县(市)、区局;市局有关部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2)报告人员:履行职责的各县(市)、区局;市局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3)报告范围: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或发生在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但已严重涉及到生产加工环节,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食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4)报告时限: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局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半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市局在收到初次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省局;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6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局,市局在8日内汇总上报省局。
(5)报告程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要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市局,市局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局。
(6)报告要求: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见附表11)。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见附表12)。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见附表13)。
(二) 通报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生产突发事件。
2、通报方式:市局在接到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视情向市政府、省局及相关部门通报(见附表14)。对有蔓延趋势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市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 协查通报: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48小时内,将需协查的食品原料信息、产品流向信息等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协查通报属跨市或跨县(市)、区的,应由市局发出。
(四)快速反应
一、预案启动
1、根据专家分析评估报告,由市局应急办组织召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会议,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事件级别及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应急处置措施。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级别决定(附表15)并发布启动市局应急预案的命令。
2、预案启动后,市局应急办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局、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检测人员等要保证24小时值班待命,保证联络畅通,保证技术装备、运输车辆等到位,随时准备履行相关救援救护、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等应急处置任务。
二、成立应急处置机构
按照事件等级分级及本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市局应急反应预案启动后,快速组建应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有关工作,主要有市局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现场指挥组、调查处理组、技术支持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各工作小组应当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局应急办。
1、市局指挥部由市局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指挥部设在市局,承担突发事件总指挥的职责。
2、专家咨询组由市局建立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在应急处置中,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确定提供应急咨询的有关专家,视情况邀请有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承担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消除危害和事件处置措施等决策建议及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现场指挥组
事件主要发生或发现地的县(市、区):由市局应急办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局领导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组承担组织、指挥、协调、报告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在现场指挥组的领导下,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预案开展工作。
4、调查处置组由市局稽查大队牵头负责,市局监察室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局共同参与。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置意见,控制事件发展;迅速立案查处,追踪源头,及时调查取证,查清涉嫌产品的原料来源,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监督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产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县(市)、区局和专家咨询组、技术报障组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应配合调查处置组开展工作。
5、技术支持组由市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牵头负责,标准处、市检测中心配合。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对事件现场可疑食品(包括原材料、添加剂等)的抽样、封样及检验的工作,分析检测数据,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建议等;负责标准查询等工作并对相关标准作出比对分析。检测结果和处置意见要及时报送市局应急办。
6、物资保障组由市局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证应急处置中的用车,保证网络的安全使用,确保组织指挥畅通无阻;负责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各种物资供应,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设立专项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信息发布组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食品安全信息新闻发布的规定,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三、定级快速响应
对应本预案规定的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级别,应作出如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1、Ⅰ级事件在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省局成立应急指挥部;Ⅱ级事件由省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省局应急办负责指挥部的各项具体工作;涉及本市的突发事件由省局应急办和市局及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县(市、区)局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省局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局统一上报、由省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2、Ⅲ级事件中跨地市的突发事件由省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省局应急办负责指挥部的各项具体工作;省局应急办和市局及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未跨地市的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由市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县(市)、区局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局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必须在接到特别重大事件报告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省局,并通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市食安会、公安等相关部门;在事件期间向省局和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每日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必要时随时进行事件阶段报告。由市局统一上报、由市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3、 Ⅳ级事件由市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县(市)、区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县(市)、区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局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必须按前款要求统一上报,市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4、Ⅴ级事件由县(市)、区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局应急办成立现场指挥组,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追踪源头,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应急办报告。市局在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同时将事件处理结果动态、及时上报省局和市政府。由县(市、区)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不定级事件由所在地县(市)、区局组织实施所有响应事项。由县(市)、区局统一上报、通报和发布信息。
6、按照定级响应的原则,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质监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报请上级质监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由上级质监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四、现场处置
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调查处置组和技术支持组根据各自工作重点,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可通过图片、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直接反馈至市局或省局。
1、调查处置组: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 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 查清风险产品的原料来源 控制事件发展 立案查处 责任追究 起草调查报告。
(1)现场控制
①立即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扣押或封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及生产场所,责令企业立即全面停产。
②对已进入市场流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召回;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③对有毒有害食品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有毒食品扩散,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④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对可能涉刑事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⑤在现场根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可采取其他认为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控制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调查
①调查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
②查阅该企业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的销售记录,摸清该批次产品的产量流向和销售地点以及销售量。
③必要时,将情况通过阶段报告形式立即报市局应急办,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局向社会通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发布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④针对企业成品仓库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检查原辅料仓库中相关原辅料的进货来源与采购情况。
⑤记录并收集客观见证材料,主要包括录像资料、会议或座谈记录、证人证词、物证等。
⑥询问、记录事件情况,现场制作有关调查笔录。
2、技术支持组:抽样、封样 检测 分析数据 预测事件后果 提出现场处置方案建议。
技术支持组立即赶赴现场,对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封样、检验(包括毒性试验),在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时在现场快速检测,进行定性分析,以帮助判断。
五、进程处置
1、阶段报告
调查处置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技术支持组的配合下,对采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提出事件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向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指挥组及时做出阶段报告。
在阶段报告内容中反映以下情况:
(1)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或事件特别严重,有蔓延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的情况;
(2)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正在努力消除影响;
(3)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等情况。
2、组织执法检查
(1)行业应急检查。针对预警和事件中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县(市、区)局在市局的组织下尽快对本辖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原料来源、产品市场流向等情况,科学分析评估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辖区内的危害程度(见附表17),并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本管辖范围内的行业应急检查方案。
根据检查方案立即组织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执法检查。检查原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方法、生产环境等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立即进行查封;如发现生产加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已进入流通环节,应立即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存在问题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现问题性质十分严重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上报市局应急办,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事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刑案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并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2)产品专项抽查。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按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方法,对问题食品以及对可能存在问题同行业的同类相关食品实施专项抽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产品质量信息,查清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以及危害程度,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组织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3)组织专项整治
为防止事件蔓延或重复发生,对由一个或数个企业发生,但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全市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48小时内,根据调查和事件发展情况制订整治方案,由市局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并报市政府和省局。
3、事件响应升降级
市局应急办应使用详细记录处置进展情况(见附表16),并根据阶段报告适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事件分析评估,当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局应急反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减弱或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见附表18)。对较大事件的升降级决定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局。
六、后期处置
1、应急终止
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终结。由市局应急办组织情况分析会,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见附表19)。
2、信息发布
坚持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相关信息,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3、总结报告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总结报市局应急办,经市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省局应急办;对于较大以上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市局应急办根据汇总材料写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向市政府、省局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系统联动,果断应对
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总体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市)、区局要加强领导,整合、调动全单位的力量,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高效、及时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快速反应工作;各级质检机构要为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快速、准确地提供检测和分析报告。
对于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事发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特事特办,灵活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的进一步蔓延和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的同时,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整合资源,加强保障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快速反应,在当地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迅速协调和沟通有关部门,整合系统资源,要保证用于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运作等所需经费;对应急交通工具的要优先安排,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使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延迟应急工作的开展,以确保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局要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局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加强指导和监督;通知有关应急力量为事发地提供技术和人力、物资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加强向上级汇报工作,根据省局、市政府的指令和要求,加强或调整应急工作。
三、演习演练,防范未然
各县(市)、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市局将组织全市性和指导检查区域性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四、强化监管,长效预防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好巡查、回访、强制检验、定期检验等监管措施,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食品查处案件月报制度,充分利用《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及时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潜在风险,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和预警,达到长效监管,把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细化职责,奖惩分明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生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预案与市政府及省局预案有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在实施本预案中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本预案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手册
目录:
1:市局食品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图
2: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名单
3: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4:县(市)、区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领导、责任人暨联系人名单
5:市局食品生产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6: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7: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记录
8: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成员签到单
9: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现场技术专家评估报告
10: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报告单
11: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初次报告
12: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阶段报告
13: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总结报告
14: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通报
15: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决定
16:郑州市食品行业应急检查登记表
17: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备忘录
18: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升降级决定
19: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终止应急状态决定
20:市局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简图
21:市局各有关部门预案
表1:市局食品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图(原网站无法显示)
姓 名
|
分 工
|
处 室
|
职 务
|
电 话
|
手 机
|
刘建峰
|
组 长
|
局 长
|
67184888
|
13803836600
|
|
张新才
|
副组长
|
副局长
|
67184988
|
13633857111
|
|
韩冬生
|
副组长
|
副局长
|
67184906
|
13703713516
|
|
丁太春
|
成 员
|
检测中心
|
主 任
|
67363999
|
13938218999
|
王拥军
|
成 员
|
稽查大队
|
大队长
|
67184933
|
13903856323
|
尚建国
|
成 员
|
办公室
|
主 任
|
67184899
|
13007606888
|
刘公清
|
成 员
|
财务处
|
处 长
|
67184905
|
13903812880
|
刘清江
|
成 员
|
监督处
|
处 长
|
67184819
|
13838396166
|
肖燕丽
|
成 员
|
食品处
|
处 长
|
67184816
|
13598859988
|
谢卫明
|
成 员
|
监察室
|
主 任
|
67184909
|
13700875152
|
任大庆
|
成 员
|
标准处
|
处 长
|
67184803
|
13939033155
|
应 急
处置机构
|
牵头单位
|
主 要 职 责
|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
食品处
|
贯彻落实市局领导有关工作部署
处理汇总信息,向领导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召开启动预案分析会议
调度、协调有关处、室和有关县(市)、区局开展工作
参与现场指挥急救并向局领导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组织开展应急反应预案的宣传培训、演习演练等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材料建档和管理
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提供国抽、省抽、定检、风险监测数据及发证等相关信息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
信息发布组
物资保障组
|
办公室
财务处
|
负责对外协调、联络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向上级单位、相关单位上报、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保证公文流转系统和通讯设施、网络、车辆等行动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批准,发布食品预警等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落实日常运作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财务处)
|
调查处置组
|
监察室
稽查大队
|
督查、督办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接管现场处置工作
组织现场检查、参与事故调查
对现场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室)
|
技术支持组
|
监督处
标准处
检测中心
|
由市局监督处牵头负责,标准处、市检测中心配合
负责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分析与评估工作
负责标准查询等工作并对相关标准作出比对分析(标准处)
|
县(市)、区质监局
|
建立本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级通知或本地突发事件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县市区局
|
责任分工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科室
|
联系电话
|
手机
|
新郑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新密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巩义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荥阳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登封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中牟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金水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二七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中原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管城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惠 济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上街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矿区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经济
开发区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
高新
开发区
|
分管领导
|
副局长
|
|||||
责任人(联系人)
|
科长
|
食品科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特长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值班电话
|
徐一力
|
河南省农科院
|
研究员
|
食品检测
|
65724320
|
13598095321
|
|
王建中
|
河南省食品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食品工程
|
63942058
|
66096815
|
|
付有利
|
河南省商业科研所
|
高级工程师
|
食品工程
|
65312799
|
13598012923
|
|
吴建政
|
河南省矿泉水检验站
|
高级工程师
|
水质检测
|
68631267
|
13608689062
|
|
张 翼
|
河南省质检院
|
工程师
|
企业管理
|
63318985
|
13503865280
|
|
马 健
|
郑州市质检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食品检测
|
67363639
|
13938272102
|
|
李 琦
|
郑州市质检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食品检测
|
67363639
|
13938266922
|
|
赵秀梅
|
郑州市质检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微生物检测
|
67363639
|
66081818
|
|
邢耀民
|
郑州市质检协会
|
工程师
|
食品监督与检验
|
67184986
|
13523593900
|
|
周 芳
|
郑州市质监局
|
工程师
|
食品评估
|
67184810
|
13603822699
|
序 号
|
事 项
|
时 限
|
责 任 主 体
|
1
|
食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质监及有关部门报告
|
立 即
|
事发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负责人
|
2
|
接到重大食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
半小时
|
事件发生县(市、区)局
|
3
|
在知悉食品安全事件半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
半小时
|
事件发生县(市、区)局
|
4
|
接到食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至省局、市政府
|
1小时
|
市局
|
5
|
接到食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通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安会及相关部门
|
2小时
|
市局
|
6
|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6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在8日内汇总上报省局。
|
6日
|
事件发生县(市、区)局
|
报告人:姓名 联系方式
单位
|
|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事项:
事件信息来源: 上级机关交办€ 媒体曝光€
其他部门移交€ 下级报告€
举 报 投 诉 € 其 他 €
(2)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3)发生地点:
(4)发生企业:
(5)所报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
|
处理
意见
|
接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备 注
|
|
姓 名
|
部 门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签到时间
|
备 注
|
事件发生
企业名称
|
|||
时间发生地点
|
发生时间
|
||
事件基
本情况
|
|||
事情基本
原因分析
及结论
|
|||
对事件基本
建 议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事件信息来源
|
1.上级机关交办 □ 2.媒体曝光 □
3.其他部门移交 □ 4.下级报告 □
5.举报投诉 □ 6.其 他 □
|
事件简述
|
报告人: 时间:
|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1.报告领导并建议召开会议 □
2.报告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
1、报告人: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
2、报告时间:
3、报告事项:
(1)事件信息来源:上级机关交办 □ 媒体曝光 □
其他部门移交 □ 下级报告 □
举 报 投 诉 □ 其 他 □
(2)发生时间:
(3)发生地点:
(4)发生单位:
(5)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6)事件原因(初步判断):
(7)采取措施:
(8)事件控制情况:
(9)简要经过:
(10)领导批示:
|
1、新发生的情况:
|
2、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1)发展与变化:
(2)处置进程:
(3)事件原因:
(4)其他:
|
报告人: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1、鉴定结论:
|
2、事件处理工作总结(含事件原因及影响、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领导签字: 报告人:
年 月 日
|
1.通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2.通报内容:
(1) 发生时间:
(2) 发生地点:
(3) 发生单位:
(4) 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 通报时间:
(6) 事件时间(初步判断):
(7) 采取措施:
(8) 事件控制情况:
(9) 简要经过:
(10)新发生的情况及处置进程:
|
局长意见:
(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
事件简述
|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报告单填写)
|
处置建议:
1.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是 □ 否 □
2.初步应急处置措施:
办公室:
食品监管处
监督处:
财务处:
监察室:
标准处:
稽查大队:
检测中心:
其他:
|
|
与会单位人员签字(签名):
年 月 日
|
|
签发意见:
(领导签署启动决定及预警级别)
签名: 年 月 日
|
时 间
|
电话号码
|
联系人
|
内 容
|
处理情况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生产地址
|
联系电话
|
企业人数
|
主要原料及产 地
|
产品销售方 向
|
发 现
问 题
|
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
|
判断确定:
1、
2、
决定:1、升级
2、降级
|
|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局长签发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件简述
|
|
处置结果:
1、
2、
决定:
|
|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
局长签发意见
签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被通知单位
|
||||
接收人
|
时 间
|
|||
事件简述:
|
||||
处理意见:
请你局立即启动食品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按相应职责开展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
市局应急办
年 月 日
|
||||
备 注
|
企业名称
|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定
检
情
况
|
是否实施定检
|
定检结论
|
不合格项目
|
定检时间
(年月日)
|
后处理措施
|
|||||||||
是□
|
否
□
|
合格
□
|
不合格
□
|
|||||||||||
抽查
国省
抽抽
□□
|
是否进行
抽 查
|
抽查结论
|
不合格项目
|
抽查时间
(年月日)
|
后处理措施
|
|||||||||
是□
|
否
□
|
合 格
□
|
不合格
□
|
|||||||||||
风险监测
|
国家□
省局□
|
合 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项目
|
抽查时间
|
后处理措施
|
|||||||||
获证情况
|
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
是否获证
|
证书编号
|
获证时间
(年月日)
|
是否列入公告
查处目录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
备注
|
稿 件 题 目
|
|||
拟 稿 人
|
联系电话
|
||
发稿单位
|
|||
局办公室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应急办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长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 长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督查案件名称:
|
||||||||||||||||||
受命时间
|
到达时间
|
结束时间
|
||||||||||||||||
现场组织领导人
|
现场执法人数
|
|||||||||||||||||
企业名称
|
相对人(法人)
|
|||||||||||||||||
营业执照
|
卫生许可证
|
生产许可证
|
||||||||||||||||
被调查人员(职务)
|
||||||||||||||||||
涉及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批号(生产日期)
|
||||||||||||||||
被检查的场所
(收集的证据)
|
||||||||||||||||||
物品控制情况
(数量、措施)
|
||||||||||||||||||
检查的有效性(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全面性;证据有效性)
|
||||||||||||||||||
报告情况时间、内容记录
|
||||||||||||||||||
质量安全事件
产生原因
|
||||||||||||||||||
督查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