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
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条例》的实质内涵。《条例》的修订颁布是我省贯彻《动物防疫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近年来动物防疫的成功做法,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实质内涵,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条例》的学习与培训。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依托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义务,落实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以贯彻《条例》新规定为重点,依法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保障机制。《条例》强化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求,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大体系,健全基层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和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畜牧兽医三大体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二)加大动物强制免疫力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要依法查处拒绝免疫等违法行为,促进各项免疫政策的落实。
(三)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大中型动物饲养场必须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要积极探索,充分利用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化养殖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对大中型养殖场、中小型场及散养户采取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模式,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场所防疫消毒。消毒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措施。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商务部门协作,推动动物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提升动物防疫条件水平;进一步督促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强化防疫意识,切实做到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等工作。
(五)加强检疫监管。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组织实施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制度,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消灭零办案,消除不会办案和不敢办案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依法防控能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监督,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条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我厅将在年底前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