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城市有效供给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城市有效供给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2 16:21:53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5
核心提示:为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滇池治理,承接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畜禽养殖业的禁养搬迁转移,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加快全市畜禽标准化养殖业发展,保障城市有效供给,特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2-23 生效日期 2012-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fgbxx_206096_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促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城市有效供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进一步促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城市有效供给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滇池治理,承接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畜禽养殖业的禁养搬迁转移,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加快全市畜禽标准化养殖业发展,保障城市有效供给,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对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发展,是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和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市民生活水平,配合现代新昆明建设,确保我市在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全面禁养后畜牧业发展不出现较大波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通过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方式转变,有利于实现规范化生产管理,有效实行畜禽生产投入品监控,生产出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增强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防治畜牧业面源污染,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畜牧资源丰富、兽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健全、拥有一批对现代化畜牧产业发展有明显引导和带动效应的现代化养殖龙头企业的优势,紧紧围绕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城市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要求,以龙头企业培育、产业和技术升级、市场体系建设、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突破口,创特色、树品牌,促进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实施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加工、销售的协调发展,着力抓好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l.生态保护原则。坚持畜禽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大力发展以畜禽养殖为载体的农业循环经济,实现畜禽产业和生态建设协调推进。

  2.健康生产原则。大力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方式,突出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建设,抓好畜禽排泄物处理、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重点环节,提高畜禽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

  3.标准化养殖原则。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参照国家“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进订单生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销售。

  4.效益突出原则。提升畜禽加工及循环养殖环节的科技水平,提高机械化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5.发挥区域优势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资源和区位优势,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畜牧业,把项目建设与发展优势农业、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推动重点地区发展和优势畜牧业的开发。

  6.科技先导原则。综合运用现代畜禽养殖科技成果、现代畜禽养殖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畜牧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提升畜产品竞争力。

  7.多元化投入原则。养殖场建设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建设。政府补助投资体现导向性,突出公益性和基础性,要充分发挥农民在发展现代畜牧业中的作用。

  (三)发展目标

  计划到2015年,通过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100%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保障昆明市场的有效供给,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对畜产品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1.据昆明市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率测算,到2015年,全市生产的肉类、蛋类和奶类产量分别计划达到62万吨、13万吨和15万吨,肉、蛋、奶的自给率分别为70%、85%和80%。

  2.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有大的突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围绕猪、牛、羊、禽生产,建成一批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在符合昆明市养殖区域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循环农业为主的生态畜禽养殖模式,建设改造标准化养殖场(小区)1000个以上。

  3.畜牧龙头企业发展有大的突破。全市年产值达1500万元以上的畜牧龙头企业发展到100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4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50家,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进程。

  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从2012年起,市级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与上级资金捆绑,用于全市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实现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养结合循环经济和新技术养殖等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

  根据在滇池流域、全市水源区实施禁养,以及畜牧业“北扩东移”的相关要求,将全市区域规划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发展区。

  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含主城四区、呈贡区、晋宁县在该范围内的区域);36条出入滇池河流及河道、牛栏江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建城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各县(市)区内各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区。以上区域为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原有的养殖场一律限期搬迁或关闭。

  主城四区、呈贡区及晋宁县在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之外的区域、安宁市为限制养殖区,养殖项目宜在上述规定禁养区外可规划发展的有限范围内建设,重点扶持规模、标准化养殖。

  北部五县(区)、倘甸产业园区以及东南部的宜良县和石林县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外区域为养殖发展区,可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适度发展畜禽养殖。

  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布局,采用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扶持大规模、标准化养殖。将分散的、不规范的、有污染的养殖场所,按照养殖规划的区域,集中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型、健康型饲养;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畜牧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转变养殖方式,在非禁养区内建立优质肉猪产业基地、优质家禽产业基地、优质奶源产业基地、草食畜生产基地,保障畜牧产品市场供应。

  四、加强和完善政策扶持

  根据全市畜牧业发展情况,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项目资金,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立项,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畜牧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性保险、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及循环经济推广、重大科研及科技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贷款贴息补助、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饮水工程建设、畜牧生产机械补贴和畜禽出栏大县奖励等方面进行扶持。

  (一)规范和扶持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

  自2012年起,对达到国家“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各县(市)区每年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标准化规模生产、污染治理及循环经济推广、畜禽引水工程和贷款贴息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相关补助扣除已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部分,按照“统一规划、业主投资、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投资规模采用“报账制”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依据国家标准化示范养殖场相关技术标准,推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发展。将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道路建设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畜禽饮水工程纳入“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计划。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建设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在获得环境评价许可后,向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市级农业部门审验备案。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完成建设后,应当申请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给予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或者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养殖场,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对于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必须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能申报扶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养殖规模和建设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市级每年安排项目资金用于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扶持,重点加强一批畜禽良种场、地方畜禽资源保种场和冻精改良站点的建设。计划扶持新建种猪场10个,新建猪人工授精站点65个,高标准牛羊受精站点20个,规范建设种禽场5个,饲养种禽30000套以上,改扩建5个能繁母羊存栏500只以上的种羊场,加大性控胚胎、性控精液补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能繁母猪补贴及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到2015年末,生猪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奶牛良种覆盖率达98%以上,肉羊良种覆盖率达90%以上。

  (三)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继续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加大奶牛、奶山羊“两病”净化工作力度;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市民食品及公共卫生安全。

  (四)大力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

  根据国家农业相关保险政策,进一步加大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力度,逐步增加畜禽保险品种,扩大畜禽保险数量,尽快将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00%纳入畜禽保险范围。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畜禽保险政策,加大市、县级财政补贴力度,减轻投保人负担,降低畜禽养殖风险,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

  (五)加大畜牧科技研发推广和技术培训支持力度

  根据畜牧业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我市实际情况,市级财政将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对冻精改良、胚胎移植技术、高产奶牛饲养技术、肉羊品种改良及舍饲规范化养殖技术、秸秆青贮技术、生物发酵技术、重大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等先进适用畜牧技术进行补贴,增加畜牧生产的科技含量。同时,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相结合,紧紧依靠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围绕影响畜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性问题加紧攻关,针对市场需要,推进产学研结合、农科教结合、试验示范推广一体化,建立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急需而在短期内又难以突破的关键技术,积极组织引进和大力推广,提高畜牧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大科技培训力度,采用多种形式举办畜牧科技培训,到2015年末,全市累计开展畜牧综合技术培训达到15万人(次)。

  (六)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向龙头企业聚集。要巩固提高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培植新的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带动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建设高标准、现代化的生猪、肉牛、肉羊、禽类等产业加工企业。要认真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以过硬的质量品牌占领市场。同时,努力促进龙头企业与养殖场(小区)的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与养殖户共赢。通过银行贷款贴息、品牌奖励等给予扶持。重点加强一批畜禽良种场、地方保种场和冻精改良站点的建设,对于新上项目,由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对于获得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的畜禽产品,对养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15万元。

  (七)加强财税扶持,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对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及农业科技等项目资金时,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减免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和养殖企业的畜禽产品增值税。

  适当安排资金,将青饲料生产机械、挤奶机械、畜禽自动投喂机械和小型饲料加工机械等畜禽养殖、生产机械逐步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八)加大金融支持

  积极引导金融部门根据畜禽养殖业的特点和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新情况,探索涉农金融产品开发和融资模式,切实增加信贷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规范土地流转,合理安排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办牧〔2010〕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积极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掌握养殖用地情况,及时化解用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规模养殖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养殖企业开展土地流转,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时给予5%的建设性用地指标(该指标不占用县级建设性用地指标),用于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仓储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十)建立市级畜禽出栏大县(市)区奖励制度

  对连续3年达到以下畜禽出栏标准的县(市)区,给予县(市)区政府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当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年出栏生猪2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130%以上;年出栏肉牛5万头以上,且出栏率达40%以上;年出栏肉羊10万只以上,且出栏率达50%以上;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

  (十一)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鼓励相关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和协会,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搞好统一供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购销等服务,形成规模化、大群体,提高规模效益。积极支持广大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养殖大户、加工企业等本着自愿、民主、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合作组织,提供系列化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采取多种途径,在养殖场(小区)建立股份合作制饲养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分工合作;采用“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畜牧小区+养殖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增强广大养殖户对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扩大生产规模的信心,促进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发展。

  五、完善服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大力开展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使饲料产品的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添加剂和预混料合格率保持在85%以上。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控、动物疫情报告等系统全网络化管理。

  (二)推进县级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队伍,健全服务体系,保障全市畜牧业稳步发展,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规范流通环节秩序。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势,强化质量控制,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力推进以生猪生产为重点的宏观调控机制建设。强化畜牧业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优势畜产品集中产区和集散地建设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肉食品冷链物流和设立冷鲜肉直销点,引导龙头企业、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和各类营销组织参与畜产品流通。工商、质监、畜牧、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加强市场检疫检测系统建设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和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商务部门要积极推进生鲜超市建设,建立农超、农餐对接机制,保证畜禽产品销售畅通和80%畜禽产品主供昆明主城。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县、乡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加工企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积极帮助企业拓展省外及周边国家市场,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基本实现订单销售。

  (四)完善储备机制。为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我市肉品市场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活体储备量,由目前的7天供应量增加到10天供应量。通过完善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大型生猪养殖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通过养殖龙头企业,带动养殖场(小区)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六、强化组织保障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工作在昆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负责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统筹落实解决养殖场(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扶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各方促成的原则,紧紧围绕保障城市有效供给的要求,确保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统筹协调、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规模养殖保障性用地等政策措施,确定本区域现代化畜牧产业和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着力整合相关产业资金,形成加快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强大合力,加快本地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规划、建设、治理三同步,构筑起与城市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协调的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化畜牧业,保障城市畜禽产品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