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7 13:40:47  来源: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869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发布日期 2011-12-08 生效日期 2011-1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jzj.gov.cn/fluentoms/site/njzj/article_a2011122122526.html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处理食品用香精香料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20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限量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和《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巳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不得超过60mg/kg(人为添加情况除外)。在食品用香精香料加工中,原料带入不属于人为添加因素。

  二、关于超限量情况的处置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限量值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执行日期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规定之日为准。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