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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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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7 10:47:19  来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264
核心提示: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申请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420号
发布日期 2010-05-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nqi.gov.cn/jggg1/1653-6.htm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执行标准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申请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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