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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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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11:38:28  来源:合肥市图书馆  浏览次数:18708
核心提示: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发布日期 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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