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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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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0 11:10:09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8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省农委对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水产品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3]45号
发布日期 2013-03-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Html/2013_03_12/2_1877_2013_03_12_94271.html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省农委对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水产品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例行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测方案。

  二、加强领导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各受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规定和要求,提供受检单位及地点,明确抽样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市(州)农业部门要根据例行抽检结果,跟进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和依法查处情况,形成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查处的时效性。

  三、认真实施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要求,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公开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主动与有关市(州)农业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

  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受检单位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工作。

  附件:   2013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doc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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