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04:34:04  来源: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浏览次数:2099
核心提示:鉴于我省邵阳市确诊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为进一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制定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单位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syzy.gov.cn/html/tongzhigonggao/2013/0502/1361.html

  各禽类批发交易市场、活禽经营户:

  鉴于我省邵阳市确诊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为进一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防控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禁止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山东、江西、湖南邵阳、福建、台湾等地区调入活禽。

  二、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严格执行活禽市场凭证入市、查证验物制度,各经营户要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公示检疫证明。

  三、配合市场主办方实行分栋分区轮流休市消毒制度;各经营户每天收市后要对经营场地、用具和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切实搞好环境卫生。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屠宰、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检测,各经营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各经营户有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驻场检疫申报点报告(疫情报告电话:88903044),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六、对异常死亡的禽类,各经营户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进行处置。

  七、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或活禽产品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我所将依法严厉打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