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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牧综字〔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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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7 11:19:08  来源:山东省畜牧网  浏览次数:120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鲁牧生字[2001]8号)、《山东省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鲁牧生字[2001]18号)、《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鲁牧医字[2003]54号)、《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01号)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文件。由其分别设定的家畜配种经营许可、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认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停止实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综字〔2004〕24号
发布日期 2004-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old.sdxm.gov.cn/art/2007/6/29/art_3202_4.html

  各市畜牧局(办、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山东省家畜配种站点管理暂行办法》(鲁牧生字[2001]8号)、《山东省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鲁牧生字[2001]18号)、《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鲁牧医字[2003]54号)、《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牧饲工字[2000]01号)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文件。由其分别设定的家畜配种经营许可、出口企业饲养场资格认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认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停止实施。

  请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畜牧系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依法治牧进程。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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