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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鲁牧饲发〔201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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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7 11:18:27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34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饲发〔2012〕31 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sdxm.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3/1/4/art_1001_2464.html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饲料处联系。

  联系电话:0531-87198095(传真)

  电子邮箱:sd87198095@163.com

  附件: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2 年12 月13 日

  附件

  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及农业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其他事项(包括续展、迁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必须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按农业部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

  1.省畜牧兽医局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和合格转报。

  2.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针对企业申请事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  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规范等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且不需要进行现场初审(包括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的,将市局初审意见以市局文(函)的形式,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含PDF电子版)一同上报省局。

  三、现场初审

  需要进行现场初审(包括设立、续展、迁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的,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初审。初审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初审符合条件的,以市局文(函)的形式,将市局初审意见、现场初审存在问题,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局。

  四、材料审查

  1.省局接到市局转报的材料后,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规范、市局初审时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登记,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补充)。

  2.需要现场审核(包括设立、续展、迁址、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的,省局将组建审核组;下  达现场审核函,通知企业所在市畜牧兽医局要求企业做好有关审核的准备工作。

  五、企业审核准备

  现场审核时,企业应该做到:(1)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请许可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2)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3)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达到试生产的条件。必要时做运行检查或模拟生产和检验;(4)有与申请许可有关的文件管理制度、记录等材料;(5)非新建饲料生产企业,需提供近1 年或2 年的原料购进、生产、检验、留样观察、销售等相关记录,企业备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

  六、现场审核

  1.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由 3-5 人组成,审核组成员由省局从省饲料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专家库中选派。审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组长由省局指定。

  2.实施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审核组全体人员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等参加。A、介绍人员; B、宣读现场审核通知书,明确审核依据、人员分工、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C、企业负责人简单汇报许可申请设备和自查情况。

  (2)现场查看。A、厂区和车间布局、环境、安全、卫  生状况;B、生产车间、配料间、生产工艺和设备;C、原料库(包括立筒仓、小料库、药品库、危险品库等)、成品库、包材库等仓储设施;D、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施等。审核组对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实际进行符合性核查。

  (3)查阅材料。按照申报材料与现场审核表规定的有关要求逐一审查现场材料。

  (4)现场考核与座谈。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质量、生产、采购、销售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核。对化验员进行操作技能的现场考核,对其它相关人员进行岗位知识的交流座谈。必要时,启动生产设备进行运行检查或模拟生产。

  (5)审核组会议。成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6)末次会议。宣读现场审核意见,双方签字。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

  (7)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于15 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核情况向省局汇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审核表等材料交省局。

  (8)省局将对完成现场审核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另派审核员进行再次现场复核(抽查)。

  3.终止审核。有以下情形的终止审核,并填写现场审核终止通知书(见附表):

  ①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如果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人员要求四个方面发现重大缺陷或建设尚未竣工、达不到试产条件的,终止审核。企业整改符合条件后,按程序重新提出许可事项申请。

  如果申报材料明显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如主要生产设备、检化验设备、人员不符的),终止审核。企业整改符合条件后,按程序重新提出许可事项申请。

  ②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报的材料有弄虚作假(人员、设备、仪器证据(证明)等),终止审核。申请人1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③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有涉嫌无证生产、造假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终止审核,申请人1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当地饲料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文(函)的形式书面报省局。违法行为未查结或虽已查结但经省局审定认为查结不实、不力的,不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迁址企业未经现场审核合格就在新地址使用原许可证号组织生产的,一律按条例第38 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④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续展、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品种和类别等非新建企业,无原料购进、生产、检验、留样观察、销售等记录的,或迁址企业无原许可地址原料购进、生产、检验、留样观察、销售相关记录的,连续备案不合格或不上报备案材料的,不按时上报生产数据信息的;有记录但明显存在编造、弄虚作假的;终止审核,申请人6 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当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文(函)的形式书面报省局。违法行为未查结或虽已查结但经省局审定认为查结不实、不力的,不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

  七、职责约谈

  对现场初审、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庇袒护、不严肃查处的,对监管不到位、存在明显漏洞的,省局将对有关市分管领导进行职责约谈,并全省通报。

  八、办理批件

  1.省局收到综合审核意见后,定期组织召开省级评审会议。对有异议或需要再次实地复核的,省局将另派审核员进行再次现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批,按照权限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2.通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人领取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

  3.省局将不定期的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九、实施日期

  本程序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省局此前发布的《山东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山东省动物源性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附表  现场审核终止通知书      鲁牧饲发(2012)31号原文及附表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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