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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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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08:49:45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8
核心提示:为规范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发布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12〕163号
发布日期 2012-12-10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gov.cn/art/2012/12/11/art_7841_7419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且对人畜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第三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相结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快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设施,构建以工业化处理中心为主、无害化处理池为辅的处理格局。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及规模养殖场,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应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监督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加工企业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督促屠宰加工业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动物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环节。

  质监部门负责对动物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加工领域。

  水利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清理,并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市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清理,并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类销售、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

  第七条  县级政府应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经费、设备等给予保障,并公布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覆盖区域、位置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县(市、区)政府的要求,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营运队伍,落实收集处理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制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地应当整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畜牧业产业财政扶持等政策,合力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探索有奖举报机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纳入监管黑名单,并取消相关的扶持政策。

  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公开监管工作动态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法律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宣传,引导从业人员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要加大对监管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严格管理。对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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