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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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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8 03:42:30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7
核心提示: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3/4/12/art_12963_3604.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市场供给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由于受上海、江苏、安徽和杭州、湖州等省内外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影响,近日来我市家禽及禽产品价格直线下跌,活禽及产品积压严重,使家禽业受到重创。为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生产的影响,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现就扶持家禽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指导家禽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要指导养禽场户树立自防自救意识,加强饲养管理和动物防疫措施,优化生产模式,调整生产规模,降低养殖成本,建立信心,战胜困难,确保家禽养殖度过难关。农业、贸易、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家禽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克服当前困难,确保家禽养殖及其产业链稳定、安全和有序发展。

  二、重点保护优质种禽资源

  对经省、市、县(市)区认定的种禽场和我市特有的优质种禽,按每月每只种鸡(鸭)5元、鹅1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性补助,补助时间暂定3个月(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一次性给予1个月孵化量的维持性补贴,每只苗鸡(鸭)0.5元,苗鹅2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扶持规模养禽场及加工企业维持生产

  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稳定和发展家禽产业,优先安排贷款,原有贷款做到不撤贷,不惜贷,农业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切实解决当前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对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合作社,从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资金贷款,按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予以贴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收购、加工、冷藏家禽产品,对冷藏禽产品的给予每月每吨200元冷藏补助,暂定补助3个月(补助时限同上),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

  在实施定点屠宰前,现有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并按规范要求努力改善屠宰设施和相关条件。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予优先立项,加快建立禽产品集中配送中心,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交易。

  五、加强信息发布,促进市场消费

  要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家禽产品的安全营养知识,倡导人们正确科学食用家禽及其产品,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促进市场消费。各级农业、流通部门和产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管和信息发布,积极帮助家禽企业扩大流通渠道,增加销售数量,促进家禽业生产健康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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