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所: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监管机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局、市所、各县区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局负责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所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全市保健食品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例行巡查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保健食品批发企业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保健食品零售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附件1)进行。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附件2)进行。
第六条 加强保健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各县区局、市所应设立专门电话受理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
市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保健食品投诉举报工作。市局直接受理的保健食品投诉举报,酌情直接办理或向各县区局、市所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局。
第七条 实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例行报告制度。各县区局、市所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向市局报告上一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每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半年及全年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八条 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3.《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