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监〔2012〕49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监〔2012〕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8 11:30:33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监管机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六食药监食监〔2012〕4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an.gov.cn/zfxxgk/contents.php?id=115305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所: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监管机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所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局、市所、各县区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局负责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所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全市保健食品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例行巡查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保健食品批发企业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保健食品零售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附件1)进行。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附件2)进行。

  第六条 加强保健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各县区局、市所应设立专门电话受理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

  市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保健食品投诉举报工作。市局直接受理的保健食品投诉举报,酌情直接办理或向各县区局、市所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局。

  第七条 实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例行报告制度。各县区局、市所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向市局报告上一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每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半年及全年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八条 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3.《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六食药监食监〔2012〕49号)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5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