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
六安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政办〔2012〕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对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接报或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并告知举报人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五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获得奖励的违法行为举报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解决。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其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及其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