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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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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13:52:13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4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62号)精神,大力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鹰府办发〔2012〕6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yingtan.gov.cn/fgwj/qtygwj/201301/t20130128_226562.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62号)精神,大力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围绕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的目标,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作为主要任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一手抓执法监管,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与使用,杜绝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力争全市农产品检验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设立监测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档案,掌握产地环境质量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废弃物以及废水、废气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实行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力度。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推行农兽药经销台帐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农业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农资配送。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用药意识,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

  (三)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将千家万户的农户联结起来,共同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不断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施农产品“走出去”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开展国内外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

  (四)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认真落实《江西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赣府厅发〔2011〕3号)和《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鹰府办发〔2006〕44号),加强认证人员培训注册,健全农产品认证工作体系,鼓励引导生产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通过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标准化技术推广和农产品品牌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扩大安全优势农产品生产总量。加强证后监管,加大监测力度,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品牌公信力,推动“三品一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五)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项目申报一票否决。引导和帮助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积极探索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加强产销衔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标识管理、检验检测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在生产标准、管理规范、诚信自律的农产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六)加快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按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赣农发〔2012〕2号),各地要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确保年底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任务。行政村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监管人员。

  (七)加快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成立鹰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尽早完成鹰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设计与报批,力争2013年初开工建设;余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要严格按照建设要求,确保按期竣工投入使用;贵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要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实现正常运行。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在年底前,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形成速检能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市级检测中心达到承担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检验的能力;县级检测站达到承担产地农产品监测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能力;乡级监管站达到日常性快速检测能力。发挥农产品质检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技能培训,提高检测队伍的整体素质。整合各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加强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八)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全市“一盘棋”、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能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信息综合研判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不良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九)创建监管示范县。按照立足实际,试点先行,分批创建的思路,在贵溪市、余江县创建“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提高农业投入品控制能力、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得到持续贯彻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实行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生产引导、消费指导和公共咨询服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质量安全意识。主动做好热点问题解读,增强公众健康、理性消费观念,树立消费信心。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对不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震慑力,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贯彻实施方案,并切实抓紧落实。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任务、重要指标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内容,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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