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4日
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规范淮南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质量强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皖政〔2012〕82号)和《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名牌产品(原名称为淮南知名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淮南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的产品。
淮南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价值观,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在淮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运作机制。
第四条 淮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淮南名牌产品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淮南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评定结果。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淮南名牌产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淮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淮南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淮南名牌的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淮南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淮南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淮南名牌产品获奖企业的到期复审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淮南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进行改进;
8.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对象为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3.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批量生产已满2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6.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8.经济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服务业企业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正式提供服务已满2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规模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服务业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7.服务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淮南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五)近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税收等其他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淮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当年淮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确认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授予淮南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淮南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淮南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淮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三)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四)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淮南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淮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淮南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淮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淮南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淮南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淮南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淮南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淮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淮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滥用淮南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淮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淮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淮南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淮南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淮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淮南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