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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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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11:41:09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35
核心提示: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临政办发〔2011〕38 号
发布日期 2011-05-21 生效日期 2011-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inyi.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_page/004448101-02_gzbg/2012-0411001410.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或其它集中供餐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临沂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监管范围,其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畜牧部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协调指导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收集运输与管理

  第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合法手续。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取得合法手续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在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其收运;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禁止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于每月10 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上报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使用非专用收集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五)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一)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数量无法满足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时,经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和处理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可以处理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提前15 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临时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在2 小时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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