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工业新区、福山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三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二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违法案件货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
第三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二)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产品。
(三)销售、使用病死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饲喂食用动物。
(五)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六)制售无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和生产、销售、使用过期食品。
(七)生产、销售仿冒知名品牌食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地沟油)等加工的食品。
(九)生产销售使用三聚氰胺超过临时限量管理值的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程度和举报人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对举报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每件200元,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每件500元,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每件1000元。
(二)对大案要案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以上奖励外,按照《河北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暂行办法》,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案件的货值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货值金额为准。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实施对举报人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认定后,填写《三河市食品安全举报人奖励审批表》,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三)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承办单位到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四)案件承办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励金时,应在《三河市食品安全举报人员奖励金发放表》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综合执法、供销社等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