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3〕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5 14:57:41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13〕11号
发布日期 2013-03-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tzf/tzf2013/201304/t20130401_349750.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突出生产源头和消费终端两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机构、监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三方面的作用,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市体制机制、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十二五”末具体目标如下:

  1.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2.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建成6个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

  3.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从4个扩大到8个;监测样本量达到6000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扩大到14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果品、茶叶、生鲜乳、蛋和饲料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水产品达到每万吨5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所有重点产区。

  4.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全部达到卫生部制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标准要求,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城市集中供水及二次供水单位全面落实消毒措施,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单位消毒措施落实率达50%以上,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

  5.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检疫电子出证覆盖所有畜禽品种及屠宰企业,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6.建立起以市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检测能力显著提高。

  7.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8.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集中培训。

  (2)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3)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开展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2.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开展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县级监管执法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等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提高品牌公信力。加大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制度和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包装标识管理。加强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推行动物检疫出证电子化。健全畜禽、水产疫病防控体系,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

  商务部门要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强化经营者备案登记。

  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市场举办者的管理,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管理防范措施。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积极引导有营业执照的单位联合联营,逐步取缔作坊式集中消毒单位。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量化分级管理,逐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13年底前建成并运行。

  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检验检疫,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3.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强化县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强对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鼓励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依托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1.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机制化、常态化。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组织监管部门,围绕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查处在监管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公安机关对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法律会商,提请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坚持重典治乱,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三)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

  1.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全市的风险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判断,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搞好风险评估、交流和预警,推动监管工作向预防为主转变。加强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管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统一制定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开展抽样检验,共享检验结果。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责任分工。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共享检测信息,逐步建立协调统一、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

  3.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市、县两级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4.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县(市、区)和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立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5.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科研队伍。加快食品危险性评估、溯源、预警、生产、加工和流通综合安全控制、快速检测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推广应用。依托企业、高校院所建立食品及其深加工产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食品危害物分析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关键技术,建设禽类、蔬菜、水产等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综合集成技术成果,加强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我市食品企业科技进步。  建立由医学、农业、食品、公共卫生与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委员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舆情应对、事故处置、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四)加快转变食品产业发展方式。

  1.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食品企业推行新标准、新技术、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食品安全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积极培育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生鲜处理中心、中央厨房等,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大力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功能提升,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完善扶持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适当向食品产业倾斜,帮助企业做强做大。

  2.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动态监管,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征集、披露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实施食品安全 “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负面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结合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等的融合对接。加大对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培育优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心品牌,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五)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1.加强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宣传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市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资源,建设食品安全科普基地。

  2.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支持理性维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要认真研究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任务经费给予保障,确保经费投入与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统一核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加大惩处力度,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考核奖惩。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已纳入考核评价的,要适当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对拟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征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意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本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