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局稽查支队,市内各有关企业: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已经市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全面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市系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诚信意识与监督合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辖区内监管对象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主要针对质监部门依法监管的涉及特种设备、食品、重点工业产品、民生计量等四大类产品(设备)的监管对象。
第四条 质量安全黑名单信息来源: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二)质监行政执法信息;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
(四)质监行政许可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列入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
(一)近三年内,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出现严重不合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质监部门立案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立案查处的企业;
(三)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书的企业;
(四)特种设备、食品等四大安全领域中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或危害和影响较大的企业。
第六条 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具体内容分别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生产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计量与认证科、稽查支队负责提出。
第七条 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报相关的行业协会、行政许可发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等单位;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五)通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分别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生产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督科、计量与认证科、稽查支队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局法规宣传科提出书面的初步建议。
第九条 市局法规宣传科负责汇总初步建议,并负责征求相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局相关科室的意见。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局相关科室根据第五条要求进行核实,并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是否经过书面确认,公布内容和发布方式是否规范、准确;
(二)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已结案或进入强制执行,公布内容和发布方式是否规范、准确;
(三)吊销行政许可的是否已公告,公布内容和发布方式是否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自收到核查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意见等书面反馈市局法规宣传科。
第十二条 市局法规宣传科根据各单位(部门)反馈情况,于每年的12月底前汇总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发布内容和发布方式,向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提出意见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方能公布。
第十三条 六种发布方式均以市局名义对外发布,其中方式(一)、(二)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方式(三)、(四)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方式(五)由市局法规宣传科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质量安全黑名单应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发布后,相关企业、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受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对列入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的频次,纳入相关的专项监督抽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之中,并实施加严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应进必进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