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草原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草原防火指挥部
2.2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报告制度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火灾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4.5 扑火组织和力量
4.6 信息报送
4.7 应急通信
4.8 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气象服务
4.11 新闻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事宜
5.2 火灾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生态恢复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资源。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抓不懈的原则。
1.5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的范围和损失程度,依照国家统一标准,草原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5.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5.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1.5.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1.5.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草原防火指挥部
省、市州、县市区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甘肃省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牧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省农垦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牧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2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全省草原防火工作。
(2)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组织制定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应急响应。
(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
(5)落实有关领导决定关于草原火灾扑救的批示、指示;根据火情,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
(2)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3)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落实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4)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5)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6)代表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实施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了解和督导重点草原防火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7)督促地方定期开展防火队伍专业培训和防扑火实战演练。
(8)推广科学合理的灾后草原植被恢复技术。
(9)负责全省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10)组织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及牧场、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案的调查等事宜。
(11)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
(12)负责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市州、县区市等值班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西北区域气候中心提供。如需飞机监测火场,由市州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联系省军区协调支援。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火情监测组织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草原防火机构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市州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应急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4 预警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依照国家统一标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3.4.1 Ⅳ级(蓝色)预警
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3.4.2 Ⅲ级(黄色)预警
由灾害发生地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3.4.3 Ⅱ级(橙色)预警
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3.4.4 Ⅰ级(红色)预警
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草原火灾分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分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Ⅰ级响应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2.1 Ⅳ级响应
达到Ⅳ预警标准的,由事发地县级草原防火指挥部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向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预警标准的,由事发地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向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预警标准的,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同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4 Ⅰ级响应
如我省在I级响应范围内,按照《国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与甘肃卫星遥感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积极响应,迅速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开展扑火指挥工作;
(3)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根据火情及各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相关物资储备库做好草原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根据省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要求迅速开展扑火指挥工作;对扑救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督促县市区迅速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县市区做好扑火工作;
(3)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应急部署;
(4)根据火情及各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决定调用相关草原防火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市州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5)与甘肃省卫星遥感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迅速成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迅速到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
(2)省草原防火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火灾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装备与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3)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应急部署,督促县市区迅速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
(4)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县市区做好扑火工作;
(5)根据火情及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调用草原防火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跨市州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6)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7)与甘肃省卫星遥感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
4.3.4 I级响应措施
按照《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并采取Ⅱ级响应各项措施。
4.4 火灾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处置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当突发草原火灾时,根据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实行分级响应,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和牧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
4.5 扑火组织和力量
4.5.1 扑火组织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必要时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指挥。
4.5.2 扑火队伍
重点牧区县级政府要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相结合,由市州和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4.6 信息报送
当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事发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立即逐级上报,兰州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在1小时内,其他市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在2小时内上报省指挥部,同时报送省政府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外事部门;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林业部门;省区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民政或邻省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4.7 应急通信
火灾发生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现场传输系统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确保火灾现场信息及时传递到指挥中心。
4.8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草原火灾威胁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扑火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等安全防护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区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4.10 气象服务
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西北区域气候中心(甘肃省卫星遥感中心)和兰州中心气象台等单位加强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实施卫星动态监测预报火场火情状况,并及时传递火场气象卫星资料。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市州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台、站负责提供。在具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11 新闻发布
必要时由草原防火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按照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发布火灾及扑救情况。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农业部发布。
4.12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建议,由响应启动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事宜
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及时医治。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由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5.2 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结束后,由市州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人员伤亡、受灾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草原建设与保护工程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农牧民生活、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总结,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建立专门档案。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政府。
草原监理部门负责制定灾后火案调查方案,报请公安部门审定后协助开展火灾案件的侦破。
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制定灾后草场恢复和草原改良的技术方案;畜牧服务机构协助做好家畜转移中的疫病防治和检疫。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根据我省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实物资储备。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安排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积极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6.3 技术保障
运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遥感监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为防扑火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
6.5 紧急避难场所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隔措施,开设足够的防火隔离带,确保驻地居民安全。当地政府要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安排紧急避难场所,确保发生草原火灾时的群众生命安全。
7 附 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