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安全,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继续实施酒类商品备案和溯源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全面实施酒类商品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凡在我区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含餐饮、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属备案登记对象。
(二)备案登记的要求。各酒类经营者按照一店一套表的原则,到合川区商委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表》,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提交区商委进行备案登记。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备案登记的,受托人应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时间。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区商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全面实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
(一)实行酒类商品溯源的范围。凡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均属溯源对象。
(二)实行溯源制的要求。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酒类商品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并向首次交易的下游客户提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应按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随附单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所有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商品可以追溯三年以内的购销台帐。
三、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行为
(一)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销售散装白酒必须在固定门店内销售,并标明销售产品的产地、厂名、品名、原料、酒精度。
(二)酒类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酒类商品。首次直接向酒类生产企业购进酒类产品的销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生产方索取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悬挂显著标识。
四、严格酒类执法检查,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酒类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区商委是我区酒类商品行政管理机关和流通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酒类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力度;区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凡违反酒类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的行为,由区商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由区商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