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出口备案注册企业:
为了将进出口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推向深入,解决并防范排查发现的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出口重要商品注册(质量许可)等工作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142号令),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出口重要商品注册即质量许可(以下简称“备案注册”)等工作,现就出口企业备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注册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地区)强制性技术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备案注册的合格评定模式采用“产品验证检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审+证后监督”的方式。
一、关于备案注册企业的产品验证检测。出口食品农产品和工业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注册及其年度审核时,实施产品检测验证。抽检产品原则上应覆盖所申请注册备案的产品或产品类别;检测项目按照该进口国(地区)强制性技术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和我国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项目要求执行;如申请出口国别较多,应按要求最高的国家(地区)的强制性要求作为检测的依据;如果进口国或地区对其进口产品没有明确要求的,出口企业应提供加盖印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后,经确认属实的,依次以合同、国家标准、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检测。
二、关于备案注册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企业申请备案注册应明确产品进口国别或地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体现符合进口国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技术措施。
三、关于备案注册的评定发证。在企业备案注册的资格评定、年度审核、定期监督检查等环节,将审查企业的产品检测报告,验证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及其保证能力。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备案注册手续。对于检测产品覆盖不全、检测的项目不全、检测标准不正确等情况,评审组将督促企业进行纠正补正,合格后方可发证。
四、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按照上述要求,全省出口备案注册企业开展一次是否符合进口国强制性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自查自纠活动,在11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进口国强制性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文本,报江西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新情况,请向认证监管处反映,联系电话:0791-86358872, 86358206,86358559。
江西检验检疫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