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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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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2 13:54:21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47
核心提示: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3〕55号
发布日期 2013-03-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2/gkxx/201303/t20130328_667403.htm?type=szf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食安办制定的《2013年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

2013年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安办

(2013年3月)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的范围和品种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范围。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海峡果品批发市场、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以及五城区超市。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品种。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鳜鱼(桂花鱼)、大鲮鲆(多宝鱼)、黄颡鱼(黄甲)、中华鳖(甲鱼);海峡果品批发市场:水果;海峡蔬菜批发市场:新鲜蔬菜;城区超市销售的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

  二、市场准入条件

  (一)海峡蔬菜批发市场和海峡果品批发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新鲜蔬菜、水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二)水产品试点品种进入市场交易,须提供以下至少一项的相关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证书或复印件;

  2.具有法定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水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4.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出具的水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三)超市试点品种准入条件:城区超市应把好农产品进货关,查验检测检疫证明或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并对入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对包装的农产品将督促场内经营者把好标识关,防止包装标识不全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三、试点准入农产品检测项目和依据

  (一)蔬菜和水果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蔬菜和水果的检测项目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等36种农药。蔬菜加测铅、镉项目。

  2.蔬菜和水果的检测依据

  (1)NY/T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2)GB/T 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

  (3)GB/T 5009.19-2008《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4)SN/T 1117-2008《进出口食品中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法》

  (5)GB/T 5009.110-2003《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6)GB/T 5009.103-20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7)GB/T 5009.176-2003《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8)GB/T 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9)GB/T 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

  (10)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

  (二)试点准入水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以农业部《无公害水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水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号)的要求开展检测。

  四、工作措施

  (一)检测措施

  1.批发市场业主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保障市场中交易的农产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2.批发市场业主应设立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点)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把关;已设立检测机构的,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检测人员的资质培训,增加抽样频次。加强设备管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试点品种实行每日每批次抽检,为入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经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3.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对批发市场实行例行监测,批发市场业主应当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予以协助配合。

  4.工商部门做好上市猪、羊、牛肉品质量抽检,超市、市场销售的肉品,要具备并公示“两证”。

  (二)追溯措施

  1.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对批发市场在日常抽检、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水产品)开展产地追溯,追查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对我市生产的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对农产品(水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批发市场业主应当主动向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的信息,包括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其具体产地、品种名称、生产日期、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三)监督措施

  1.工商部门应指导批发市场业主督促入场经营者亮照(证)经营,在入场经营者开业前查验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入场经营者基本信息登记档案;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农产品(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或进出仓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或进出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将加强批发市场准入工作的日常监督。条件成熟时,可参照福建省农业厅建立“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或直接利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同时,为批发市场配备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农药残留速测仪,以便批发市场的日常检测数据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对批发市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节假日期间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对批发市场业主履行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不符合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水产品)处置等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5.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市场准入宣传,指导和督促批发市场业主对入场经营者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6.加大市场准入工作经费的投入,对批发市场开展市场准入的检测、管理、宣传等工作经费,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可帮助市场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确保准入措施有效落实。

  7.工商部门以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的超市为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肉品经营“两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肉品来源渠道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8.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沟通。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工作涉及农业、工商、商贸等相关部门,各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行动,使源头治理与市场监管执法并重。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农产品(水产品)安全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地区: 福建 
 标签: 产品质量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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