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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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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1 03:02:07  来源: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88
核心提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要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发布日期 2012-08-10 生效日期 2012-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sqts.gov.cn/main/open/view/index.action?id=3057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的依据
 
  2012年7月11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实施。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也提出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审批发证事项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各市局),由各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在受理、审批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含分装)发(换)证、新申证企业和迁址企业现场核查,以及各市局不能承担的且经协商确认的个别申请换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社会公告、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发证程序
 
  各市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审批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八公开"工作;同时,实行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制度,即由所在地的政务中心、办事大厅或本局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企业的生产许可受理工作,由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分中心等机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由科(处)工作人员负责申证综合材料的复核并报科(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许可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要认真对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11〕32号)要求,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申请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机构、审核审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具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并于2012年8月20日前报省局审核。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局要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申请材料受理、现场核查、发证审批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培训,建立责任考核机制;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497号)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省局将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发证工作的监管。
 
  (三)有关事宜衔接。各市局使用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统一到省局政务中心领取。涉及产业政策食品、新发证食品和迁址企业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由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编制,证号由"QS+区域编号+产品类别编号+企业证书编号"组成,其中企业编号按本通知附件2赋码依流水号递增启用。原省局发放的证书延续换证、变更等由市局受理、审批,延续换证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后证号不变。在全省使用食品电子监管系统前,各市局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局备案。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申报表
 
  2.各市(区)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编号赋码表
 
  广东省质监局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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