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和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取缔、查封了一批违法企业,处理了一批违法分子,饲料质量明显提高,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显著。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2007年6月1日我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三聚氰胺是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各地要认清三聚氰胺对饲料业和养殖业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厉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和最严格的标准全面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按照《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NY/T1372-2007)标准判定检测样品,严格执行饲料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千克标准,依据《农业部关于严厉查处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不合格饲料、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二、强化措施,推进饲料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生产环节监控,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对其产品和使用的蛋白原料进行抽样排查;要重点加强饲料原料监控,凡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号并附具标签,严禁饲料企业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饲料原料,未取得证号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向当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许可证号;要加强饲料经营环节的管理,对饲料经营店(户)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发现“三无”饲料产品依法立即查处;要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对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走访检查,严格监控自配饲料和外购蛋白原料质量安全。要建立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真正实现饲料质量安全可控。
三、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问题饲料的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将打击三聚氰胺源头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线索、追查到底,摸清问题饲料产生的原因和销售渠道出现问题的每一个环节,向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饲料原料及上游(如酿造工业副产品)追根溯源;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铲除销售黑网络,有效切断三聚氰胺流入饲料行业的途径。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联合查处大案要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跨省案件调查情况,主动提供准确、翔实信息,为相关省溯源工作提供支持,形成多部门、跨地区联手打击三聚氰胺问题饲料的合力。对跨省销售人为添加三聚氰胺饲料原料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各级畜牧饲料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亲自参加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我部将督办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畏难推诿、态度不认真、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成果巩固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政府威信、国家形象。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即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起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并逐级落实,将职责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对于职责不清、措施不到位、落实工作不及时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创造饲料质量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整治最新进展,展示整治工作成效。要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公布案件处理结果,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要组织专家科学、客观分析三聚氰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增强消费信心。要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信息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饲料行业发展成绩,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加大投入,建立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神圣使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松懈。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统筹考虑人财物投入,构筑监管有力、反应迅速、高效科学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深入研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投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基础研究,整合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资源,广泛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测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能力。
请各省(区、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