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12号)

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8 16:39:47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3-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56391.asp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添加违禁物行为、促进饲料及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本年度监测抽样工作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统一组织开展,各地饲料主管部门配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监测抽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抽样和检测工作,按时统计汇报检测结果,保证监测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抽样方法,完整填写抽样单,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代表性。检测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跟踪确认书面通知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三、强化检打联动。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与各地饲料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合,对于检测不合格产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相关饲料主管部门。各地饲料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结果认真履行依法管理的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附件: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附件:

  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实施方案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

  1.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总抽检量120批次,包括猪、禽、水产配合饲料,猪、禽浓缩饲料。

  2. 饲料原料:总抽检量50批次,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膨化羽毛粉、水解羽毛粉和血粉。植物性饲料包括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DDG和产朊假丝酵母蛋白。其它品种不得抽取。

  3. 国产饲料添加剂(含氯化胆碱和甜菜碱)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总抽检量40批次。

  4. 饲料用油:抽检量10批次。

  (三)抽样要求

  1.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2.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要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抽样。饲料添加剂氯化胆碱和甜菜碱限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其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抽样。

  3. 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4. 抽样必须抽取该产品完整的饲料标签,在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索要该产品的现行有效标准。

  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实施方案

  (一)饲料使用环节违禁添加物监测

  1. 监测对象

  动物养殖场(户)

  2. 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育肥猪、禽、水产配合饲料和肉牛(羊)精料补充料,含自配料,总抽检量210批次。

  3. 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在养殖环节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二)蛋白饲料中三聚氰胺专项监测

  1. 监测对象

  蛋白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2. 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蛋白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库中的蛋白饲料原料,总抽检量50批次。

  3. 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在养殖环节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三)饲料质量安全预警监测

  1. 饲料中霉菌毒素监测、饲料中聚氮化合物摸底调查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预警监测

  农业部安排有关质检机构制订抽检方案,具体抽样要求另行通知。

  2. 致病微生物预警监测

  监测对象为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饲用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抽取微生态制剂5批,酶制剂5批,其它品种农业部安排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取。

  饲料质量安全预警监测结果仅作饲料安全预警分析使用,不向抽样等单位发布检测报告。

  三、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对象

  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

  (二)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检查内容

  1. 反刍动物饲料: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总抽检数量110批。

  2. 动物源性饲料: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和虾粉,不得抽取其它品种。总抽检数量20批。

  3. 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牛羊养殖场(户)使用、储存、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进行检查。

  (三)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有证据证明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牛羊饲料,不予抽样。

  四、监测抽样任务分配

  各市监测抽样产品种类及数量见附表,省管试点县任务纳入相应市,由各市统一分配。

  五、检测及结果上报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开展相关样品的检测,农业部安排其他质检机构承检的样品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寄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检测结果异议复议、结果汇总分析与上报,各市饲料主管部门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六、监测工作时间安排

  2013年全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阶段进行,上、下半年监测任务分别于3月15日、8月10日前完成抽样。

  七、有关事项

  抽样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

  联系人:冯群科

  电  话:025-86263655,传  真:025-86263656

           2013年江苏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抽样任务分配表.doc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