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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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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2 16:06:09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精神,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29584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精神,现就保健食品经营资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的,一经查实,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含新开办)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1)。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2〕17号)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

  附件:1.    保健食品经营资格审查申请表.doc
  2.    保健食品经营资格自查表.doc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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