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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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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1 16:30:31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4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结构转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有关精神,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结构转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有关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建档管理
 
  组织食品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逐户调查,全面细致掌握我市食品小作坊的基本状况,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作坊档案,及时输入市食品电子监管网,建档内容应比照对食品获证企业的建档要求,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建档内容。通过这些工作,掌握辖区食品小作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升级改造
 
  各分局要按照市局年初提出的对全市100家食品小作坊进行升级改造的要求,结合各分局提出的具体升级改造名单,主动上门,热情帮扶,对食品小作坊卫生条件、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原辅材料进货把关及人员培训方面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促进我市食品小作坊逐步走向规范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结构转变。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今年重点落实对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实行承诺书年审更换制度。各分局要对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标签标识等方面是否符合基本的生产条件。对检查结果合格的,要重新发放质量安全承诺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要收回其承诺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制度
 
  各分局要严格限制已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本辖区行政区域。其产品,应在产品最小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明示限制销售的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XX地区销售”,不能及时改换包装的,要在包装上加贴加印限制销售范围。邻近辖区分局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本辖区的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原辅材料购货验收及原辅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帐制度
 
  食品小作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原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二是外购的原辅材料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进货渠道或具有质量检验证明文件;三是必须使用由市局统一印发的原料进货及产品销售台帐,对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和销售点的产品进行登记并保存备查。
 
  六、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制度
 
  各分局应对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进行备案,所备案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向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索取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供应商无法提供的,不得使用,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其产品标签上全部注明。对未按要求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应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是指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对确认属于应当召回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立即实施召回。
 
  八、进一步探索食品小作坊集中规范生产
 
  落实“四个一批”要求,坚决取缔证照不全,生产条件不能改造升级的食品小作坊。远城区要继续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规范生产示范点,中心城区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小作坊。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试点建设食品安全放心街道、社区或乡镇。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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