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有关质检机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季节。为了确保夏季食品质量安全,净化市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近期对我市生产销售的冷冻饮品、饮料、月饼等部分食品质量及蔬菜农药残留实施重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重点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具体分工、抽检时间见附件。各受检单位要依法接受抽查,不得拒检,否则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论处,并予以曝光,同时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各分局要协助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
二、抽样要求
㈠ 承检机构到受检单位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出示本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和抽样单,并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抽样。
㈡ 样品必须是近期内生产的合格品以上等级(含合格品)的产品,样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在完整的包装袋中抽取,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在有效期(保质期)内。
㈢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及受检单位应现场填写抽样凭证并签字或盖章。
三、检测依据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受检产品现行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
四、检验结果反馈
㈠ 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三天内要立即告知经销及生产企业(当面送达或挂号信寄达),并要有反馈、确认凭证。同时,不合格报告要实行早报制,及时报送市局质监处。
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且说明理由,逾期不再受理。承检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受检单位的复检申请。受检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㈢ 复检一般由原承检机构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其它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所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五、检测经费
本次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市局拨付,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
六、汇总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将抽样凭证、检测报告单(2份)、监督抽查汇总表、不合格产(商)品明细表及后处理登记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材料及时报送市局质监处。除抽样凭证和检测报告外,其他材料必须用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时送达(市局质量监督处电子邮箱:zjc@whbts.gov.cn)。
七、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市局将统一公布,各分局对于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拒检的企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处理工作。
八、工作纪律
㈠ 承检机构及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保证抽检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
㈡ 监督抽查事先不得通知受检企业,不得以定期检验、委托检验代替监督抽查。
㈢ 承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检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推荐、发证、监制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检并可向我局投诉,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电话:83659045。
附件:2006年武汉市部分食品重点监督抽查计划分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006年武汉市部分食品重点监督抽查计划分工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 |
抽检单位 |
负责区域 |
抽查时间 |
1 |
冷冻饮品 |
30 |
武汉质检所 |
全市生产、销售企业 |
7月20日至8月30日 |
2 |
饮料 |
40 |
武汉质检所 |
全市生产、销售企业 |
7月20日至8月30日 |
3 |
月饼 |
60 |
武汉质检所 |
近城区、汉南区月饼生产、销售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20 |
东西湖质检所 |
东西湖区月饼生产经销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
20 |
黄陂质检所 |
黄陂区月饼生产经销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
20 |
蔡甸质检所 |
蔡甸区月饼生产经销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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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洲质检所 |
新洲区月饼生产经销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
20 |
江夏质检所 |
江夏区月饼生产经销企业 |
8月20日至9月22日 |
||
4 |
蔬菜农药残留 |
300 |
武汉质检所 |
批发市场180,超市60,集贸市场60 |
7月20日至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