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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沈政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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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1 11:23:27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12〕35号
发布日期 2012-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2/09/20/010003937.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我市是严重缺水的城市,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9.87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4.79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3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8%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2%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各区域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大伙房水库输水和辽西北供水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和《沈阳市关于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于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资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重点实施节水滴灌增粮、灌区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对用水量大、耗水量高的行业和企业,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用水效率监测和监控。加强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的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严格按照《沈阳市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确保用水安全。依据《沈阳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市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的相关涉水行政审批。要加强我市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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