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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陕政办函 〔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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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5 11:11:03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我省决定从今年4月10日起,在全省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函 〔2008〕56号
发布日期 2008-04-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knews.shaanxi.gov.cn/0/104/5768.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我省决定从今年4月10日起,在全省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从陕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出发,先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其定义和范围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司法解释执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二、凡进入我省市场的上述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
 
  四、对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免检。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我省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特此函告,请予支持协助。感谢贵省(区、市)长期以来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大力支持。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联系单位:陕西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人:张日成(029-8732124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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