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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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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1 10:06:09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406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江苏省农业厅制定关于做好《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厅
江苏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苏农牧〔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55282.asp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新修订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全面推进我省动物防疫管理、有效提升应对突发动物疫情能力、逐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等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省上下多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条例》实施10年来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突出加强了动物防疫的组织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监测预警、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等制度;新增了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规模养殖场配备执业兽医或聘用乡村兽医等方面的规定和内容。新《条例》具有高度的法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社会依法防疫意识,促进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建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统一思想,周密组织,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新《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深入推进依法防控,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将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送到动物防疫第一线。今年3、4月份为新《条例》宣传活动月,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新《条例》内涵。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有关人员深入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掌握基本内容和制度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引导广大动物养殖和经营者,以及从事动物防疫、诊疗、科研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自觉学习新《条例》,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了解各项制度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送法进场入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新《条例》内容,利用各大媒体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切实营造良好的知法、学法、守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加强培训。各地要把新《条例》的宣传培训与农民培训项目相结合,组织宣讲团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和释义工作;要充分发挥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职业优势,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厂、农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群体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切实把新《条例》宣传工作做实到基层。

  三、依法履职,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

  动物防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别强化了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细化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依法防控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配套制度。新《条例》针对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增加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强化防疫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乡镇(街道)或者区域设立的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三是建立完善防疫制度。完善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制度、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新增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储备、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制定应急方案和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等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要设立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对狂犬病免疫、结核、布病进行监测等制度。四是强化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须配备执业兽医或者聘用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措施等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防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研,完善配套制度,落实工作措施。

  (二)切实落实动物防疫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免疫预防措施,确保畜禽应免密度常年保持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健全基层应急管理制度,提升应急预备队能力,规范应急物资与资金贮备,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要规范检疫工作,加快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的管理,建立省外调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及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强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规范动物诊疗管理,完善兽医队伍管理信息化系统,规范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管。要逐步推进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等配备执业兽医或聘用乡村兽医,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江苏省动物疫病中长期防治规划(2012-2020年)》贯彻实施工作,有效提升综合防控能力,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新《条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动物防疫秩序。要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动物防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检疫行为。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打击逃避检疫和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严防输入性动物疫情。要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管,加强机构准入、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坚决查处取缔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医院)”,同时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科学合理布点,消除动物诊疗服务盲区。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地区: 江苏 
 标签: 农业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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