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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黔质技监食[201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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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10:26:46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给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黔质技监食[2011]126号
发布日期 2011-05-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qts.gov.cn/zwzx2012/zfxxgk/GZZJ/D/04/201208/18685.shtml

  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给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为促进贵州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信用惩戒机制,推行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信部等10部委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使用和公开等。

  二、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

  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谁负责、谁归集”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获得行政许可资质、监督检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奖励、认证、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能够反映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对于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部门负责归集;对于授权或委托质监部门以外单位开展的认证、产品检验、审查等工作产生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授权或委托单位负责归集;对其他规定必须收集,但由其他部门产生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如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的产生或失效等,由企业向辖区县级质监部门提供或由县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县级质监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归集。

  信息归集责任部门应当在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归集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中。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信息归集责任部门应当在其产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相关信息。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经审核提交后作永久保存。需要对已记录信息进行变更的,追加记录变更的相关信息、变更原因和依据,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信息归集责任部门应当保留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复印件。主要包括:

  (一)登记注册文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报告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居民身份证明、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奖励等有效证书证件。

  (二)各级质检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监督抽查、表彰奖励的公告、文件等。

  (三)各级质检部门依法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处理文书、各类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等。

  三、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的评价

  (一)评价指标类型。

  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警示信息(否决项)。

  企业资质记录包括企业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内容。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企业受到各级质检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企业获得非强制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信息、企业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信息等。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各级质检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并通报各级质检部门的信息、企业发生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信息、企业在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不合格信息等。

  警示信息(否决项)包括:企业法定资质失效;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近期连续2 次监督抽查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含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分值(见附表一),省质监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企业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指标及分值。

  四、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的最终确定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见附表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安全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安全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安全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安全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安全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安全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4)重视质量安全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

  (二)质量安全信用B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安全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安全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近期无质量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安全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安全信用承诺的管理能力。

  (3)按照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近期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4)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三)质量安全信用C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安全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在近期内存在质量安全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划分为质量安全信用C级企业: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近期内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3)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在近期内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4)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四)质量安全信用D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划分为质量安全信用D级企业:

  (1)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2)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3)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4)近期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6)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存在连续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五、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各级质监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督和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监管。对于没有质量违法违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质量安全信用记录、质量诚信的企业,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可依法减少监管频次、采取帮助鼓励措施;对于存在不良质量安全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对A类、B类监管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可以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在管理服务方面采取公开良好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实施扶持政策等鼓励措施。

  对C类监管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抽查;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已被质监部门授予相关荣誉及称号的,予以撤销。

  对D类监管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强后续回查,检查行政处罚和整改措施到位情况,可采取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向新闻媒体曝光并公示等措施。

  注:“一定时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应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和产品寿命周期的长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本制度中如无特殊说明通常为3年。“近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可根据产品和行业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本制度中无特殊说明通常指1年内。“质量安全事故”指由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在内的意外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安全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附件:1、   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表.doc
  2、   贵州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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