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农委、畜牧水产局(总站),绥芬河市、抚远县农业局,有关县(市)农业局,有关承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落实质量监管各项措施,省农委决定2013年继续对全省13个市(地)、13县(市)销售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纪宝全
联系电话:0451-82308875(传真);18950742592。
电子邮箱:bgs210@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1月29日
附件:黑龙江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参照农业部《201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继续组织对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产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为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监测地点
全省13个市(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区;每市(地)自选1个县(市)城区(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除外);绥芬河市、抚远县城区。
二、监测时间
2013年进行4次例行监测:第一次为2月,第二次为5月,第三次为8月,第四次为11月。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蔬菜监测品种
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蔬菜。其中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叶用莴苣、韭菜、普通白菜、芹菜、油麦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黄瓜、苦瓜、辣椒和西葫芦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抽样总数的70%。
(二)水果监测种类
第一次监测种类为草莓和苹果;第二次为草莓和桃,第三次为葡萄和枣,第四次为梨和柑橘。
(三)食用菌监测种类
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新鲜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和杏鲍菇。
(四)水产品监测品种
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品种为对虾、罗非鱼、大黄鱼、大菱鲆、牙鲆、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等,各市(地)、县(市)的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各地水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市(地)、县(市)的水产品实际消费情况。
各品种的监测数量见附表1。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在各监测城市的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
(二)抽样比例
第一次、第四次监测,本省样品应占30%,外省样品应占70%;第二次、第三次监测,本省样品应占70%,外省样品应占30%.
1.蔬菜、水果和食用菌:蔬菜生产基地抽样数量不要超过样品总数的30%;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不作统一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2:2。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水产品的销售情况做适当调整。
3、“三品”农产品:上述地产样品中,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抽样时,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等“三品”样品,应占20%左右。当次抽样不足,下次抽样补齐,全年要达到20%左右。抽样时要在抽样工作单上注明认证证书编号。
具体抽样时,由各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监测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并协助共同抽样,承当任务的质检机构根据名单每次从中随机选取。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外省产品登记到县(市)或进货渠道,省内产品登记到乡村或批发地点。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蔬菜、水果和食用菌
1.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蔬菜、水果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
(2)食用菌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二)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确证。
(2)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用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4)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等8种):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
(5)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诺氟沙星):按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蔬菜、水果和食用菌
根据GB 2763-2012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水产品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判定以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诺氟沙星为≤50 μg/kg。
5、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种的总量≤100 μg/kg。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承担单位
在各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地农业质检中心(站)配合省农委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和样品制备,省农委指定的质检中心负责样品检测。
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产品例行监测承担单位名单见附表1。
(二)牵头汇总单位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水产品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
八、能力验证
省农委指定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负责组织对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管理检定站、大庆市绿色农产品监测中心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负责组织对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大庆市绿色农产品监测中心进行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
负责能力验证的检测中心,要于9月末前将能力验证情况书面报告省农委。
九、复查样品
复查样品由各牵头汇总单位实施。复查时间为,每次例行监测各质检中心报送结果后至下次抽检开始前进行。第一次例行监测被复检单位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第二次例行监测被复检单位是省农药管理检定站;第三次例行监测被复检单位是大庆市绿色农产品监测中心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第四次例行监测被复检单位是两个牵头汇总单位互检。每次复检数量是各质检中心当次检测数量的30%左右。请各质检中心按要求留好当次检测备样。各牵头汇总单位在每次复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省农委监管局。
十、结果报送、处理和会商
各质检中心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须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情况反馈到被监测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农委监管局,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情况反馈后,要对问题突出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产品,及时跟进处理,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及依法查处情况在下次例行监测开展前报送省农委监管局。
各质检中心于2013年3月15日、5月28日、8月27日和11月23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以文件形式报送牵头汇总单位进行统一汇总。各牵头汇总单位于2013年3月31日、6月11日、9月11日和12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农委。
省农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会商。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监测结果和相关材料由省农委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政府领导审定,并把检测结果通报给各市(地)和有关县(市),并请各地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加强监管工作重点。
十一、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监测“三品”农产品情况并单独列表。
4、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5.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城市间结果比较(并要区分本省样品和外省样品数量)。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与上一次检测结果的比较;第四次并要有全年监测结果的总体报告和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要包括样品的生产或经销量)。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由牵头单位根据农业部今年品种和参数变化情况进行修改后,发给各任务承担单位。
十二、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农质发[2009]3号文件的附件2),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试验。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和确证图谱等。
(三)原则上,各监测地点抽检样品按下列方式编号:监测地点拼音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批次(一位)+流水号(三位)。
(四)未经省农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各检测单位须将不合格样品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被检单位,同时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相应的牵头单位联系。
1、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联系人:廖辉,联系电话:0451-88874001;手机:13351981781;传真:0541-86617548。
2、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联系人:韩国,联系电话:0454-8359871;手机:13836602049;传真:0454-8359547。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任务分工明细表.doc
2、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doc
3、 食用菌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