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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转发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内粮发〔2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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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1 09:28: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浏览次数:2295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将《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进行转发,并提出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发布文号 内粮发〔2012〕76号
发布日期 2012-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ggrain.gov.cn/zwgk/wjtz/201212/ld_2840.html

  各盟市粮食局、满洲里市粮食局,农发行各盟市分行:

  现将《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及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性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新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粮食流通发展需要的市场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为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保障军需民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有粮食企业继续承担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职能,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掌握粮源、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自治区落实粮食主席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得力抓手。

  当前,在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自有资金积累少、经营模式单一、融资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但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仍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继续发挥着粮食购销市场主渠道作用。新时期,创新银企合作方式、不断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二、继续推进企业改革 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

  2003年以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因地制宜地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虽然是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但这些企业都存在自主经营规模小、收购范围窄的状况,无法满足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增产百亿斤商品粮生产能力规划”的配套需求。因此,为不断满足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需要,各地要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精神要求,以资产为纽带,适度增加和壮大旗县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网点,把旗县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

  盟市内较大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继续做好内部经营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退城进郊”、国家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打造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区域性粮食企业集团,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名优品牌,不断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旗县和盟市国有粮食企业要和自治区粮食宏观政策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存储安全、购销畅通、调控得力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

  三、转变发展方式 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当前,“买原粮、卖原粮”是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主要模式,按照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政策和市场发展的要求,单一的买卖原粮将不再成为粮食流通企业的主要经营发展模式。各地要积极主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向种植、收购、仓储、加工、物流和销售等一体化,不断延伸和完善产业发展链条。主动参与“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等粮食终端消费产业建设,创新经营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经过近十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已向现代企业制度迈出一大步。今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公司制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积极协调和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证国家和自治区对粮食流通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经营性亏损处置、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大合作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起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信共同考评、贷款风险共同监管、定期联系共同会商等制度,在合理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有效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贷款难的现状。

  当前,秋粮收购在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地农发行应及早落实粮食收购资金,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

  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收购掌握粮源和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得力抓手,承担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职能。近些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有粮食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战略重组,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

  (一)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家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任务。逐步实现“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把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

  (二)积极适应区域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着力培育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地方大型粮食企业,并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大中型粮食企业为依托,打造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区域性粮食集团,不断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三)按照有利于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

  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原则,在深入分析本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粮食购销数量、企业辐射半径和应急保障需要,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规划方案。省、市、县三级规划方案要上下对应、统一协调,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着力改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发展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通过积极参与“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等,拓展经营空间,实现经营多元化发展。

  (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切实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协调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通过采取免征、先征后返或减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用地。结合“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等,盘活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资产,扩大资产规模,改善资产质量。

  (七)加强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在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经营性亏损处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争取重组、改制后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享受原有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八)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偿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九)以省、市两级粮食储备为重点,加大对地方储备信贷支持力度,确保省、市级储备粮增储、轮换资金需要,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区域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对省、市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直属库,地方储备先购后销所需的轮换贷款,应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军粮供应企业保障军粮供应所需资金足额贷款。

  (十)对县级粮食储备实行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对制度健全、财政补偿政策落实、符合贷款集中管理要求的,增储贷款要优先支持;对财政补贴不落实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承担县级储备的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损,或企业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所需轮换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十一)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自主经营的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需求,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能力,在企业有效资产应抵尽抵,落实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缴存风险准备金后,可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将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两种风险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十二)对从事粮食储运、调销、加工的国有粮食企业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

  (十三)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可以发放重组贷款,支持企业资产整合,提高竞争优势。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战略重组过程中关闭、注销和破产的,农发行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

  (十四)充分利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升级改造、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布局,尽快做大做强。

  (十五)对改革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暂时达不到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的,给予1-2年过渡期限。在粮食主产区和有粮食收购任务地区,一个县(市、区)域内没有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企业的,应由当地政府指定,落实必要风险防控措施,选择I一2家条件较好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确保不留收购空白点,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指定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农发行收购资金安全。

  (十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求,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须在农发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积极配合农发行对收购资金的信贷监管,销售货款要全额回笼至农发行存款账户,并及时归还占用的粮食收购贷款。

  五、改进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

  (十七)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发展贷款担保机构。通过粮食企业的联合筹资、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向现有担保机构注资、争取财政资金补助等方式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定向提供担保,提高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八)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十九)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地方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产业链比较完善的粮食企业,农发行要创新信贷产品,以核心业务为依托,满足企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的融资需求。

  (二十)创新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担保方式,增大对企业融资额度。实行粮食库存浮动抵押、仓单质押等安全、便捷的担保方式,切实改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二十一)对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粮食收购贷款,每年在收购旺季前要及早开展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将粮食收购贷款额度核批到企业,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二十二)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农发行有关金融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向企业收费。对于符合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密切加强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资信共同考评机制,把企业发展潜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还贷能力等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共同把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国有粮食企业纳入“信誉良好企业”名单,在贷款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支持。

  (二十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贷款风险共同监管机制,科学区分市场经营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恶意挤占挪用等非系统性风险,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农发行适当提高对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承受度和容忍度。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贷款非系统性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企业发生的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的行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定期联系共同会商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掌握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动态等,共同参与当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沟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经营管理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农发行(客户一部)报告。

  当前,正值秋粮收购的关键时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通力合作,认真分析秋粮收购资金需求,及早安排和落实收购资金,加强对收购资金监管,确保不出现“打白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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