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2012年3月发布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广东、新疆4省(市、区)试行。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该《办法》,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秩序,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增加黑龙江、山东、福建3省为《办法》试行地区,于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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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3年第4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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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1-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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