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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增加《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地区的公告(2013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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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09 10:20:01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2075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2012年3月发布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3-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2012年3月发布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广东、新疆4省(市、区)试行。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该《办法》,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秩序,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增加黑龙江、山东、福建3省为《办法》试行地区,于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品质 检验 采购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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