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0 16:27:28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86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4日发布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2)34号
发布日期 2012-08-24 生效日期 2012-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用农业产业化统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以提高龙头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着力提升产业层次、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加快形成龙头企业集群、生产基地配套、利益联结紧密、带动功能较强的农业产业体系,引领和带动农产品加工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加速推进全省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任务目标。到2015年,打造年产值超千亿元的龙头企业1个、超百亿元的10个、超10亿元的50个、超亿元的200个;全省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畜禽和特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亿元以上,年均递增15%。到2020年,培育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大幅度提高粮食、畜禽和特产品精深加工比重;种养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农工商配套的产业链条联结日益紧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战略重点。

  1.突出十大产业系列。重点抓好以玉米、水稻、大豆、生猪、肉牛、禽蛋、乳品、参茸(中药材)、蔬菜、林特产品十大产业为重点的产加销、贸工农联结紧密、成龙配套的产业体系建设。

  2.构建四大特色区域。大力发展中部以粮食、畜禽生产加工为重点的主导产业带;东部以参茸、菌蛙药生产加工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区;西部以杂粮杂豆、乳品、油料、辣椒等生产加工为重点的优势产业群;城市郊区以瓜菜、花卉、休闲农业为重点的生态产业网。

  3.打造强势龙头企业集群。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资源,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量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经济效益好、品牌影响大,具有较强引领、带动、示范作用的领军企业。通过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总量规模、经营水平和带动功能显著提高。

  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集群集聚效应

  (四)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优化整合各种要素资源,大力推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项目,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积极搭建项目建设平台,工业集中区(开发区)要把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作为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的重点。

  (五)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步伐。引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打造行业领军型龙头企业。启动农业产业化 “百户重点龙头企业 ”提升行动,依托产业优势打造行业领军龙头企业,集中整合政策资源,在品牌培育推介、关键技术攻关、全程标准化生产、资源深度开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领军型龙头企业发展。

  (七)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为载体,围绕当地优势产业,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推进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上下游配套、辐射功能明显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培育命名一批省级示范区,整合政策资源向示范区倾斜,促进企业集群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三、抓好原料基地建设,打造完整产业链条

  (八)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优质原料农产品供给能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粮食生产基地、保护地蔬菜种植、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等建设项目,重点向龙头企业自建、联建、合作建设的原料生产基地倾斜。对龙头企业良种繁育、种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重点向省级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倾斜。

  (九)推动规模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自建规模化原料生产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对自有基地的生产设施投入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加快专业村镇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 “一村一品”、 “数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国外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十)实施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及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加强社会化服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金融保险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支持力度。各种扶持生产基地建设的惠农政策,要将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在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储运等方面为基地农户积极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统一管理和服务。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推进科企嫁接,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发专利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力度,以成果带项目,以项目促产业,推进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申报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等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

  (十三)建立农业科研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相关部门要把农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申报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要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经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入股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科研开发。

  (十四)强化人才培育。积极搭建企业家成长平台,把龙头企业人才培育开发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以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才孵化中心为载体,对龙头企业管理人员分层次集中培训,全面提高龙头企业宏观决策、驾驭市场、风险控制、创新经营和管理等方面能力,培养一支适应农产品加工大省建设需要的企业精英队伍。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尖端人才,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打牢基础。省内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专业,定向培养龙头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将龙头企业从事生产加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员纳入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 “阳光工程”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农民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龙头企业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

  五、创新流通方式,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十五)强化市场营销。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供直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省级龙头企业的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超市,要降低准入门槛,给予政策优惠。

  (十六)打造知名品牌。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知名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对龙头企业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商标、品牌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积极推进品牌整合,强化品牌宣传和保护,打造特色名牌产品,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十七)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认真落实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费用减免和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产品展洽及考察学习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交流。鼓励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带户增收能力

  (十八)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保底价收购、定向服务,形成权责明确、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推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紧密合作,建立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向龙头企业组织开展的订单农业倾斜。规范订单行为,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龙头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大力发展合作组织。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推动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由单项服务向综合配套服务拓展,由产后服务向产前、产中系列化服务延伸。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健全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产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将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补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同类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携手开拓市场。积极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土地产权为前提,鼓励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二十)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探索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每年评定一批省级社会责任龙头企业标兵。引导龙头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强化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监管,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支持龙头企业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加强对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整治力度,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管好用好全省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等方面,着力扶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同时,要积极整合省级现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资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支柱优势产业振兴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支持项目以及企业技改、科技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乡镇企业、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渠道的前提下,集中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重点用于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

  (二十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优先予以支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满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龙头企业,各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按照龙头企业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二十三)加强龙头企业信用建设。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公司向龙头企业开展担保服务。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对权属明晰、风险可控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开展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尝试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抵(质)押担保。鼓励龙头企业为订单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开展对农民、商户、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二十四)鼓励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上市前期经费补助;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要予以大力支持。支持在重点县(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规避市场风险。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支撑、民间资本为补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采取低息贷款、担保、参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创新能力强、具有高成长性、未上市的龙头企业发展,促其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二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折旧。鼓励龙头企业对外出口,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龙头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延边州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对于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 “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十七)在用水、用电、交通上给予政策扶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优先满足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用油、用煤需求。在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贯彻落实 “三化统筹”战略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各级农业部门是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利用主要农产品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切实发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维权意识,服务会员和农户。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品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知名度。

  (三十)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将市(州)、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和县域经济突破考核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跟踪调度和监管,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农业 产业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