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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东食药安办〔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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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2 09:47:01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9
核心提示:为认真做好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2011〕23号)要求,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东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东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食药安办〔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02-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2011〕23号)要求,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许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注册受理和生产许可工作。严把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和生产许可审查关,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和许可,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严格落实国家对保健食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现场核查制度,规范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行为,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原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至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新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形式。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购进、生产和记录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强化原料进厂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严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对蜂胶、阿胶、珍珠粉等原料采购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查,建立对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现场核查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并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严查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以经营保健食品的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细化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督促经营者认真核实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虚假票证和问题产品。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依法责令停业,并严肃处理。
 
  四、加强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等内容,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进一步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治理,重点治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以及擅自更改、篡改批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澄清虚假宣传和炒作,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做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守法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六、完善监督抽检制度(食品药品监管、财政部门负责)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加快推进保健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将保健食品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保健食品抽检计划,定期开展抽检工作。扩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特别要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保健食品种类加大抽检频次。加强对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药物成分的检测,重点做好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产品的非法添加检测工作,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曝光。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控制措施,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抽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结果反馈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黑窝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彻底查明问题产品来源和销售去向,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进行监督。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依法落实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名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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