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安全状况调查与分析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06〕17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安全状况调查与分析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06〕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0 14:29:48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分析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6〕9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食用香料香精安全调查与分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食〔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有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分析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6〕9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食用香料香精安全调查与分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省内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安全状况的实地调查和抽样检测,掌握了解食用香料香精企业行业及监管状况,分析我省食用香料香精行业潜在风险和危害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二、工作原则
 
  本次调查是为国家、省了解掌握食用香料香精产业和监管状况采集和提供基础数据,不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作任何评价,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公开和扩散调查资料和数据。
 
  三、工作内容
 
  调查内容从环境场地、生产条件、质量控制、人员素质到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收集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香原料目录清单,香原料验收标准或规格,香原料验收报告等(具体调查表见附件1)。结合现场调查,在每个企业选择3个香原料样品供安全性监测分析。
 
  经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推荐,本次调查企业名录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由国家局统一组织,省局具体组织实施。省局将聘请有关专家,与企业所在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共同完成对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的现场调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现场调查应在8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有关市、县局提前与相关企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请各有关企业积极配合我局共同做好此次调研工作。
 
 
 
  二○○六年六月六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食用香料 香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