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食品是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菜篮子”骨干商品。为全面总结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明确未来几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有效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本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一、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现状
我省自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十年来,经过了原始屠宰、松散集中屠宰和依法定点屠宰三个阶段。目前,全省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初步形成了分区集中屠宰、集中检验检疫、统一批发、分散经营的新格局,基本上遏制了私屠滥宰的现象,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提高各族群众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8年,全省共有畜禽定点屠宰场(厂)103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场(厂)38家,年屠宰量503326头,牛羊定点屠宰场(厂)60家,年屠宰牛307216头、羊2594540只,家禽定点屠宰场(厂)5家。屠宰场(厂)车间面积114789平方米,从业人员10577人。规模以上定点屠宰场(厂)有15家,分布于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海西州。规模以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88家,分布在全省六州一地一市,主要承担全省的畜禽肉市场供应。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把确保群众食肉安全作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场企业监管,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效规范了畜禽屠宰行为。《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转实施。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地区肉品供应基本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上市肉品质量不断提高,肉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显著下降。同时,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模式发展壮大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公司 + 农户”、“公司 + 基地 + 农户”、“公司 + 合作社+农户”等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以“技术服务、融资服务、市场服务”带动产业一体化发展,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屠宰场所硬件投入不足。屠宰加工工艺设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低,大部分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距离国际水平差距更大。85%的企业仍沿用手工或半机械化屠宰方式,设备设施简陋,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难以落实。
(二)定点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州、地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头绪多,人员少,畜禽屠宰执法力量薄弱,人员、经费不足,装备、检测能力低下,致使一些地区执法监管严重缺失,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肉产品档次低。全省的肉品市场仍以销售鲜肉为主,分割肉、小包装肉的比例较低,高品质肉产品供应量少,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目前约75%的定点企业依然实行代宰制,品牌化经营意识淡薄,没有自己的品牌,淡化了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意识。此外,部分小规模屠宰定点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检疫人员不足,检疫难度大、检疫不规范等问题,致使肉品安全卫生存在隐患。
(四)部分屠宰企业恶性竞争。我省大多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产能过剩,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恶性竞争严重,行业平均利润率过低,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一些机械化屠宰厂(场)由于运行成本高,畜禽来源困难,生产能力闲置。
(五)政府市场调剂能力不足。目前全省州、县两级除个别地区外,多数未建立肉品储备库,商务流通主管部门在市场发生变化或市场波动过大时,没有干预市场的有效手段。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今后五年,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生产“放心肉”这一根本目标,以减控总量、优化布局、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全面改造屠宰行业的工艺、设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畜禽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遵循屠宰厂设置远离城区、减少污染、适度集中规模、减少定点数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方针,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点,推进技术进步,逐步实现肉类养殖、加工、销售体系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条件,完善病畜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适当集中布点,解决定点企业过多、产能过剩的问题,防止无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监督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检验能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鼓励规模以上屠宰加工企业发展,面向乡镇开展肉品配送。清真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要严格遵循《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生产经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清真饮食习惯。
2、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城乡、产区销区的合理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导,以仅供应本地市场的中小型定点屠宰厂(场)为补充,保障偏远、散居、交通不便乡村需求,形成梯次配置、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
3、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设置条件;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兼并收购,尽快做大做强,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或居住分散的乡村设置满足当地群众消费的小型屠宰场点,其屠宰畜禽肉产品仅限于本区域内流通。
4、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清理限制外地合规屠宰厂(场)进入本地市场的政策壁垒,严格监管小型屠宰场点的销售范围,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落实畜禽屠宰的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展目标
1、定点屠宰再上新台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到2015年,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企业,限制产量,进行整改,取缔以手工方式屠宰的定点企业。建立并使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资质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到2015年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100%经过专业培训,规模以下达到9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100%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的畜禽肉品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供应,杜绝私屠滥宰现象。
2、行业品牌化经营不断壮大。到2015年,在全省培育出3—4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培育一批畜禽产品品牌,屠宰量占全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总量的比重达到25%以上;培育20个左右中型定点屠宰厂(场);保留个别管理规范的小屠宰点,满足地处边远、居住分散群众的需求。到2015年,拥有注册肉类品牌、实行品牌化经营的定点屠宰厂(场)达到30%左右。
3、屠宰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普遍推行工厂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畜禽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一批畜禽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和提升;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4、畜禽肉产品结构得到有效优化。在全省畜禽肉产品以销售白条肉、鲜肉为主的基础上,推行畜禽肉产品分割加工销售方式,发展对畜禽内脏、皮、毛、骨、血、肠衣、腺体等资源的加工和综合利用。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肉小包装销售比例达到5%,冷鲜肉市场份额达到1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10%和20%左右。
5、屠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备。到2015年,畜禽屠宰相关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全省各市、县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以及畅通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全省大中型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监管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逐步建立起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畜禽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食肉质量的安全和卫生。
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
在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布局,压缩过剩产能,实现产能减量化、布局合理化、生产规模化。
1、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要综合考虑当地畜禽产销状况、肉品流向、屠宰产能跨区平衡和运输配送能力等多种因素,合理定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鼓励畜禽主产区(养殖基地县、调出大县)发展大型屠宰加工龙头企业,畜禽肉品主销区积极发展肉品加工、分割配送中心,扩大产销区专业化分工协作,减少跨区域调运带来的疫病传播隐患。
2、重点规划好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力争基本实现地级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不超过1家。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坚持地产地销和经济合理便民的原则,在保证当地肉品供应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布点,大力压缩数量。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定点屠宰企业,其他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执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定点屠宰厂(场);对供应城区的未达到定点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到定点标准的,报请州、地、市人民政府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审批,其生产的畜禽肉产品只能在当地供应。
(三)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
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等认证。
(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减少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优化布局。鼓励支持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低成本扩张,各级政府部门要为跨地区兼并重组开辟无障碍通道,企业也要对被兼并方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留岗就业。重点加大县级以上城区屠宰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城区定点屠宰厂(场)和屠宰场点的集中合并。
(五)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
积极为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屠宰、精深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供政策服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建设养殖基地,以及采用“厂场挂钩”、订单生产等经营模式,扩大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支持屠宰加工企业、肉类配送企业发展低温仓储和冷链配送、建设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创建鲜肉品牌、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强化对代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其向自营和品牌经营转型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开展肉品进出口业务,提升我省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环境保护,发展清洁生产
加强对现有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依法关闭或迁出位于饮用水源地、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企业;对新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要求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排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沼气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七)提倡科学消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
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冷鲜肉科学常识及其优点,倡导食用冷鲜肉,逐步改变热鲜肉消费习惯,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针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畜禽肉品加工及副产品处理上积极落实“变大为小、变粗为精、变生为熟、变废为宝、变害为利”的原则,克服肉类产品同质化、单一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问题。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屠宰企业诚信经营
加强屠宰加工企业行业自律,发动企业踊跃参与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推动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形成畜禽产业链条上完整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屠宰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信用分类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推动屠宰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九)建立健全屠宰监管体系,严格行业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履职尽能,建立与职责和任务相称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监管,杜绝无产地检疫证和未佩戴二维码标识动物进场屠宰。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行问题肉品召回制度。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巡查力度,监督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并实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相应标准和工作程序,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等级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二)加大公共资金支持力度。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商务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屠宰行业发展项目,加速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完善检验设备,建设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附: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计划表)
(三)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坚持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畜禽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跨区域销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要求其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畜禽肉产品的行为。
(四)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执法力量,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落实编制和经费,提高屠宰执法效能。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密切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商务、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研究建立养殖、加工、配送、批发、零售、消费等监管环节的衔接机制;特别是农牧部门要在养殖基地建立畜禽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控、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延伸畜禽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链条。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妥善解决经检疫检验合格且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畜禽肉产品跨地区流通的体制障碍。
(六)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的宣传活动,扩大企业参与范围,增强居民的肉品安全消费意识。组织开展肉品检验、屠宰加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清真屠宰行业的屠宰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遵从清真屠宰各项要求。依托教育、科研单位,培养从事肉类基础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广泛开展区域合作,加强行业一流人才引进。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在畜禽屠宰相关问题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顾问作用。通过政策指导、信息沟通和公共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破除行业陋规、沟通行业信息、培育行业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专业培训和标准宣贯等方面更好地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与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良服务;要求会员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自觉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承诺并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具体实施计划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报省商务厅备案,并确保规划的落实。省商务厅对本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和商务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