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6783-94)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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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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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7-26 | 生效日期 | 2012-07-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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