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13 16:11:3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462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发布日期 2012-07-26 生效日期 2012-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6783-94)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