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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潭政办发〔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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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4 16:58:11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潭政办发〔201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6-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市、县、乡三级并延伸到农产品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水稻、蔬菜、生猪等主导产业标准化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大力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以蔬菜、生猪为重点,稳步推进基地准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不断提高,基本杜绝禁用农兽药的使用,杜绝在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重点
 
  (一)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可以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即将乡镇农技站和农机站合并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牌子,切实担负乡镇一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选配好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乡、村、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培训,落实村组监管员相应待遇,充分调动监管员工作积极性;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监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着力提高监管能力。全面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人员、设备经费等;以满足快速检测需要为重点,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督抽查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为分析评估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发布产品安全预警、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认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不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开展农产品质量查验、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依法严肃处理。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将不合格产品清理出市场。对于农产品质量监测发现的或者新闻媒体等有关渠道披露的、涉及面大、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或者隐患,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会商,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不良影响,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三)有效落实生产管理措施。一是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工商、农业部门要开展农药经营企业清理,认真审查经营条件,从严管理企业经营资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非蔬菜基地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严格控制数量原则,确定好定点经营企业,禁止蔬菜生产基地和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鼓励蔬菜生产基地开设专营蔬菜用药点店;高毒农药和蔬菜用药实行专柜陈列,醒目标识;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农药经营单位建立限用农药经营台账,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住址和使用作物等情况,实现高毒农药可追溯管理。二是改善以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以农户自产自销为特征的蔬菜生产基地,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可以成立协会,提高蔬菜安全生产组织化水平;积极推行以组为单位,由所在组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员,统一记录农户蔬菜用药情况,加强农户日常用药指导和监督;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由所在地村级组织委托县乡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上市前的产品进行检测;实行蔬菜销售佩证制度,自产自销农户上市销售蔬菜时,必须佩带好由当地蔬菜部门统一制作的、起标识作用的蔬菜销售证。建立农业部门凭农户承诺发证、农民凭证入市销售、消费者凭证获取产品信息、监测机构凭证登记来源、监管机构以证追查产品的监管机制。三是农业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记录,开展质量检测,规范包装标识,严格执行产品准出规定,确保上市产品安全。
 
  (四)切实加强农产品销售管理。农产品销售企业、经营户和贸易市场是农产品销售责任主体,要严格督促超市等农产品销售企业实行进货检查验收、按照规定格式建立查验记录、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做到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标识内容全面清晰、责任可追溯。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重要关口,要严格督促其开展产品抽查检测,按照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农业、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产品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根据职责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农产品集贸市场要加强对入场交易单位和经营户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贸易市场、农产品协会、乡村基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认证产品监管,打造我市优质农产品品牌;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禁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鼓励基地与市场、企业与市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对接,减少重复检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试点示范,有效开展创建标准化生产园区、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示范单位等活动,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工作监督和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相应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转、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作用的有效发挥、各项日常监管活动的有序开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四)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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