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泉政办〔2012〕58号)

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泉政办〔2012〕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3 14:28:46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120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泉政办〔2012〕58号
发布日期 2012-03-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市、县(区)两级处理范围。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一)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4.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6.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各级食安办、经贸、公安、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并公布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门案宗。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市食安办要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的监督电话,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检查,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四、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本区域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五、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市食安办负责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当年结余的滚存使用,不够使用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追加,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应当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保障工作需要。为便于管理,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县级行政部门的由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市级部门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六、举报资金发放条件

  获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是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是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是投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投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投诉举报。对匿名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投诉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或证据被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分别投诉举报的,奖励最先投诉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联名投诉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七、举报资金发放标准

  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投诉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一级:能详细提供被投诉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投诉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能提供被投诉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较大价值证据,协助查处工作,投诉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投诉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标准:案件货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照投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的4%、2%、1%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案件货值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投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500元;案件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的违法案件,按照投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1000元、800元或500元的奖励;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

  八、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一)申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报市食安办审定批复。

  (二)审批。市食安办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定并说明理由。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食安办审批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或约定的奖金领取验证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奖励资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先行垫行,市食安办每个季度末汇总各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核的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并于下一季度首个工作日拨付至申请奖励的部门。

  九、严肃有奖举报工作纪律

  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投诉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接到举报的单位及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处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推诿不受理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未及时移送延误查处、向被举报人透露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追回已发奖金。

  本方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