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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卫字〔201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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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1 16:23:05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洪食药监字〔2011〕8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发布单位
新建县卫生局
新建县卫生局
发布文号 新卫字〔2011〕77 号
发布日期 2011-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   现将《新建县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新建县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洪食药监字〔2011〕8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1、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2、加大抽检力度。将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可疑品种及时抽样送检。重点加强加大对我市“七城会”赛事期间餐饮服务环节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抽检。

  3、严格执法监督。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记录检疫、检验合格证编号,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以及病死鲜肉或私屠滥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三)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三、工作安排

  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2012年3月底基本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

  1、责任分工。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长堎地区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抽检样品“瘦肉精”的检测工作。

  2、开展普法宣传。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监督所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宣传查处“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开展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打击“瘦肉精”的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记录存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2012年1月)

  1、排查登记。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监督所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定排查登记表,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并将排查登记表存档备查。

  2、签订《承诺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逐一签订《餐饮服务单位肉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不违法购买、使用含“瘦肉精”的鲜肉和肉制品,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等。

  3、强化监管。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瘦肉精”肉及肉制品以及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病死鲜肉要予以没收;对可疑的肉及肉制品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它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4、加强抽检。将“瘦肉精”抽检作为重点抽检内容,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具体监督抽验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县疾控中心根据抽检计划认真落实完成检测任务,对不合格样品及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严查案件。结合监督检查和抽验情况,对违法采购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依法从重惩处,同时深挖源头,彻查到底。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将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严打”行动结合起来,与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活动结合起来,与小餐饮业专项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全面展开。

  (二)加大打击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发现“瘦肉精”肉品线索,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在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机关。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肉品采购检验制度,保障肉品原料安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

  (四)强化应急值守。为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应急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公布13767950271为投诉举报和应急值班电话。要严格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信息通信畅通。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予以处置。

  (五)加强信息报送。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3)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卫生院在每月20日之前报县卫生监督所。2012年3月,国家有关部门还将组织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瘦肉精”品种目录;2、餐饮服务单位肉品安全承诺书;3、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报表

  附件1: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肉品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违法购买、使用含“瘦肉精”的鲜肉和肉制品,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以及病死鲜肉或私屠滥宰的鲜肉,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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