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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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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19 14:46:29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0402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停药期规定,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以前发布过的与兽药停药期规定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兽药停药期规定为准。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发布日期 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1-30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附件1),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   兽药停药期规

  附件2.   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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